各工况下作用效应的标准值
子程序界面(工况)
工况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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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向表格中添加三个柱的数据。当表格中柱数不等于 3 时,不允许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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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为“1”的柱为左柱(或下柱)的数据,序号为“2”的柱为中柱的数据,序号为“3”的柱为右柱(或上柱)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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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左柱(或下柱)、中柱、右柱(或上柱)的数据文件目录不相同时,按下列规则读取数据:
-
点击“添加”“插入”,添加或插入至表格中的第一根柱,读取外接计算程序的目录为左柱(或下柱)的数据文件目录;添加至表格中的第二根柱,读取外接计算程序的目录为中柱的数据文件目录;其后读取的目录均为右柱(或上柱)的目录。
-
点击“更新”,序号为“1”的柱,读取外接计算程序的目录为左柱(或下柱)的数据文件目录;序号为“2”的柱,读取外接计算程序的目录为中柱的数据文件目录;其余读取的目录均为右柱(或上柱)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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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子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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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框中可填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墙柱编号。当输入数据多于一个时,数值之间用逗号(“,”)分开,例如:“3,7”“12,17,3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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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框还允许输入编号范围,数值之间用波浪号(“~”)分开,例如:“3~15”“23~31”等。此时点击“添加”或“插入”按钮,向表格中增加给定范围内的所有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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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构件为剪力墙时,应在柱子数字编号前增加字母“w”以表示墙号。剪力墙可采用下列几种输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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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一个及以上的墙号,例如:“w3”“w5,w7”分别表示墙号为 3、墙号为 5 和 7 的剪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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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力墙、柱子混合填写,例如:“w3,5”表示同时增加墙号为 3 的剪力墙及柱号为 5 的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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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入编号范围,例如:“w3~w15”“w23~w3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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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当勾选“□读取外接计算程序的柱底内力”时,如果“柱子编号”中输入一个以上柱子编号,点击“添加”或“插入”按钮,向表格中增加的多个柱均读取同一目录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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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荷载输入”为“各工况下内力标准值”并勾选“□读取外接计算程序的柱底内力”时,可输入恒荷加活荷的轴力范围,此时点击“添加”或“插入”按钮,软件将自动搜索符合条件的柱子(或剪力墙)编号并增加相关数据到表格中。轴力范围应按下列规定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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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输入两个不小于零的数值,数值之间按下列规则使用加号(“+”)或减号(“-”)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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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轴力为永久荷载作用下轴力标准值与可变荷载作用下轴力标准值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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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的条件为不小于轴力范围中的下限值、小于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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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需要搜索剪力墙时,应在输入的数值前增加字母“w”,例如:“w1200+300”,表示指定搜索轴力范围为 1200kN~1500kN 的剪力墙;“w1200-1500”,表示指定搜索轴力范围为 1200kN~1500kN 的剪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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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勾选“□读取外接计算程序的柱底内力”、外接计算程序为 TAT、SATWE 时,墙柱的构件编号应以“分析结果图形和文本”-“各层配筋构件编号简图”为准,不要在“图形检查”-“各层平面简图”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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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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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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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改变表格中的柱号或外接计算程序柱底内力改变后,点击“更新”,重新读取外接计算程序的柱底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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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数据读取外接计算程序数据时,柱号以表格中的柱号为准,与“柱子编号”输入框中的柱号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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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勾选“参数”中“□读取外接计算程序的柱底内力”时,“更新”按钮灰显(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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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勾选“□读取外接计算程序的柱底内力”及“□自动更新各工况下内力标准值”的状态下,每次点击“显示”,程序按表格中的柱号读取外接计算程序的柱底内力,自动更新表格中除“D':附加永久荷载作用”“L':附加可变荷载作用”两行外的各工况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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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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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输入顺序向表格中增加一个或多个柱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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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的柱号为“柱子编号”输入的柱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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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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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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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况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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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荷载输入”为“各工况下内力标准值”时,依据用户选择的“□仅单方向水平力”“□承台抗震承载力验算”“□高层建筑”“□9度抗震”“□竖向地震作用”“□考虑偶然偏心”“□附加活荷”“□考虑人防荷载组合”等选项的不同,表格将显示下列 5~14 种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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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附加永久荷载作用(总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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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附加可变荷载作用(仅勾选“□附加活荷”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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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永久荷载作用(总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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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可变荷载作用(总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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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勾选“□仅单方向水平力”、同时考虑 X、Y 两方向水平作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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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X 方向风荷载作用(总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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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y:Y 方向风荷载作用(总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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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X 方向水平地震作用(仅勾选“□承台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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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Y 方向水平地震作用(仅勾选“□承台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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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X 方向正偏心地震作用(仅勾选“□考虑偶然偏心”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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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X 方向负偏心地震作用(仅勾选“□考虑偶然偏心”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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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Y 方向正偏心地震作用(仅勾选“□考虑偶然偏心”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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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Y 方向负偏心地震作用(仅勾选“□考虑偶然偏心”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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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勾选“□仅单方向水平力”、仅考虑单方向水平作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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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正方向风荷载作用(总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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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反方向风荷载作用(总是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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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正方向水平地震作用(仅勾选“□承台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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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反方向水平地震作用(仅勾选“□承台抗震承载力验算”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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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正方向正偏心地震作用(仅勾选“□考虑偶然偏心”时显示);
-
Ed:正方向负偏心地震作用(仅勾选“□考虑偶然偏心”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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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反方向正偏心地震作用(仅勾选“□考虑偶然偏心”时显示);
-
El:反方向负偏心地震作用(仅勾选“□考虑偶然偏心”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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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竖向地震作用(勾选“□9度抗震”或“□竖向地震作用”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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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爆炸动荷载作用(仅勾选“□考虑人防荷载组合”时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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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荷载输入”为“标准及基本组合值”,表格将显示下列 1~3 种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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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可变荷载作用”“L':附加可变荷载作用”均为除风荷载之外的可变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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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中未输入数据的空白单元格,相应的数值视为零。
作用效应组合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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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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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度抗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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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双向水平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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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荷载起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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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竖向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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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是否计算竖向地震作用并考虑竖向地震作用参与组合。
-
抗震通用规范第 4.1.2 条第 3 款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 8 度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和抗震设防烈度 9 度的高层建筑物、盛水构筑物、贮气罐、储气柜等,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
钢结构通用规范第 5.3.4 条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 8 度及以上的网架结构和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及以上的地区的网壳结构应进行抗震验算。当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抗震验算时,计算振型数应使各振型参与质量之和不小于总质量的 90%。对于体形复杂的大跨度钢结构,抗震验算应采用时程分析法,并应同时考虑竖向和水平地震作用”。
-
混凝土通用规范第 4.3.6 条规定,“大跨度、长悬臂的混凝土结构或结构构件,当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 7 度(0.15g)时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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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第 4.3.2 条(已废止)第 3 款规定,“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7 度(0.15g)、8 度抗震设计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第 4 款规定,“9 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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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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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通用规范条文说明第 4.1.2 条表 5 规定,设防烈度 9 度时不小于 18m 为大跨度、不小于 1.5m 为长悬臂;8 度时不小于 24m 为大跨度、不小于 2.0m 为长悬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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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通用规范条文说明第 5.3.1 条规定,“大跨度钢结构一般是指跨度等于或大于 60m 的钢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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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通用规范条文说明第 4.3.6 条规定,“大跨度、长悬臂结构,一般指跨度大于 24m 的楼盖结构、跨度大于 8m 的转换结构、悬挑长度大于 2m 的悬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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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条文说明第 4.3.2 条规定,“大跨度指跨度大于 24m 的楼盖结构、跨度大于 8m 的转换结构、悬挑长度大于 2m 的悬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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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度抗震的高层建筑,程序已考虑竖向地震作用,无需勾选本勾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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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偶然偏心
作用效应组合的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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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γG
-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γ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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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γ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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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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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荷载的折减系数 λ
-
可变荷载调整系数 γL
-
γL——可变荷载(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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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 γL,用于除风荷载之外的可变荷载,通常为楼面和屋面活荷载。对于风荷载,在“风荷载调整系数 ζw”中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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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楼面和屋面活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 γL,根据结构通用规范第 3.1.16 条第 1 款的规定,当设计工作年限为 5 年、50 年、100 年时,分别取 0.9、1.0、1.1。
-
当输入“自动”时,取 1.0。
-
风荷载调整系数 ζw
-
ζw——风荷载调整系数。当输入大于 1.0 的数值,在基本组合时风荷载效应标准值乘以 ζw;当输入小于 1.0 的数值,在标准组合时风荷载效应标准值乘以 ζ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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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风荷载考虑设计工作年限的调整系数 ζw,根据结构通用规范第 3.1.16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雪荷载和风荷载,调整系数应按重现期与设计工作年限相同的原则确定”,当设计工作年限为 5~100 年时,风荷载调整系数可按结构通用规范条文说明第 3.1.16 条表 1 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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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第 4.2.2 条(已废止)规定,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承载力设计时应按基本风压的 1.1 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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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根据上部结构风荷载计算时基本风压是否已进行调整,对于 ζw 按下列规定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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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输入“自动”时,取 1.0。
-
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 ψcE
-
水平地震作用增大系数 ηh
-
弯矩增大系数 ηmc
底层墙柱下端截面的弯矩增大系数 ηmc
构件类别 |
抗震等级 |
特一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框
架
柱 |
框架结构 |
中柱、边柱 |
2.04 |
1.70 |
1.50 |
1.30 |
1.20 |
角柱 |
2.25 |
1.87 |
1.65 |
1.43 |
1.32 |
非框架结构 |
中柱、边柱 |
1.68 |
1.40 |
1.20 |
1.10 |
1.10 |
角柱 |
1.85 |
1.54 |
1.32 |
1.21 |
1.21 |
框支柱 |
中柱、边柱 |
1.80 |
1.50 |
1.25 |
—— |
—— |
角柱 |
1.98 |
1.65 |
1.38 |
—— |
—— |
剪力墙、筒体墙 |
1.10 |
1.00 |
1.00 |
1.00 |
1.00 |
注:1 对于非框架结构中的框架柱,其嵌固端截面的弯矩增大系数规范未作要求,表中系数仅供参考。
2 抗震规范第 6.2.7 条第 3 款规定,“双肢抗震墙中,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为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剪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1.25”。
底层墙柱下端截面的剪力增大系数 ηvc
构件类别 |
抗震等级 |
特一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框
架
柱 |
框架结构 |
中柱、边柱 |
1.80 |
1.50 |
1.30 |
1.20 |
1.10 |
角柱 |
1.98 |
1.65 |
1.43 |
1.32 |
1.21 |
非框架结构 |
中柱、边柱 |
1.68 |
1.40 |
1.20 |
1.10 |
1.10 |
角柱 |
1.85 |
1.54 |
1.32 |
1.21 |
1.21 |
框支柱 |
中柱、边柱 |
1.80 |
1.50 |
1.25 |
—— |
—— |
角柱 |
1.98 |
1.65 |
1.38 |
—— |
—— |
剪力墙、筒体墙 |
1.90 |
1.60 |
1.40 |
1.20 |
1.00 |
注:1 对于一级的框架结构和 9 度时的框架中的框架柱,应按抗震规范公式(6.2.5-2)的实配方法进行调整。
2 对于 9 度一级剪力墙,应按抗震规范公式(6.2.8-2)的实配方法进行调整。
3 抗震规范第 6.2.7 条第 3 款规定,“双肢抗震墙中,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为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剪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1.25”。
附加荷载
人防荷载组合
-
□考虑人防荷载组合
-
上部建筑物自重标准值的比例
-
当考虑人防荷载参与组合时,输入上部建筑物自重标准值与“D :永久荷载作用”的比例。
-
当“荷载输入”为“各工况下内力标准值”时,上部建筑物自重标准值取该值与“D :永久荷载作用”的乘积。进行人防荷载组合时,自动考虑上部建筑物自重标准值的分项系数。
-
当“荷载输入”为“标准、基本组合值”时,“Pd:爆炸动荷载作用”应输入考虑自重标准值分项系数后的荷载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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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效应组合的分项系数与组合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