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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地震作用

4.3.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建筑: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

  2 乙、丙类建筑: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

注: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 2.3.2 条取代。

4.3.2 高层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 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计算单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3 高层建筑中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7 度(0.15g)、8 度抗震设计时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4 9 度抗震设计时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注: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 4.1.2 条取代。

4.3.3 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每层质心沿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偏移值可按下式采用:

ei=±0.05Li      (4.3.3)

式中:ei——第 i 层质心偏移值(m),各楼层质心偏移方向相同;

   Li——第 i 层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的建筑物总长度(m)。

4.3.4

4.3.5

4.3.6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结构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永久荷载标准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雪荷载取 0.5;

  2 楼面活荷载按实际情况计算时取 1.0;按等效均布活荷载计算时,藏书库、档案库、库房取 0.8,一般民用建筑取 0.5。

4.3.7

4.3.8

4.3.9 

4.3.10

4.3.11

4.3.12 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各楼层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4.3.12)

式中:VEki——第 i 层对应于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

     λ——水平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 4.3.12 规定的值;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 1.15 的增大系数;

     Gj——第 j 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n——结构计算总层数。

表 4.3.12  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

类 别

6 度

7 度

8 度

9 度

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 3.5s 的结构

0.008

0.016(0.024)

0.032(0.048)

0.064

基本周期大于 5.0s 的结构

0.006

0.012(0.018)

0.024(0.032)

0.040

注:1 基本周期介于 3.5s 和 5s 之间的结构,应允许线形插入取值;

  2 7、8 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 0.15g 和 0.30g 的地区。

注: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第 4.2.3 条取代。

4.3.13 

4.3.14

4.3.15 高层建筑中,大跨度结构、悬挑结构、转换结构、连体结构的连接体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不宜小于结构或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代表值与表 4.3.15 所规定的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

表 4.3.15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设防烈度

7 度

8 度

9 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0.15g

0.20g

0.30g

0.40g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0.08

0.10

0.15

0.20

注:g 为重力加速度。

4.3.16 计算各振型地震影响系数所采用的结构自振周期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予以折减。

注:1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8—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无取代。

4.3.17 当非承重墙体为砌体墙时,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框架结构可取 0.6~0.7;

  2 框架-剪力墙结构可取 0.7~0.8;

  3 框架-核心筒结构可取 0.8~0.9。

  4 剪力墙结构可取0.9~1.0。

  对于其他结构体系或采用其他非承重墙体时,可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周期折减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