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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计算要点 6.2.1 钢筋混凝土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其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 5.5 节的有关规定;构件截面抗震验算时,非抗震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凡本章和有关附录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 6.2.2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梁柱节点处,除框架顶层和柱轴压比小于 0.15 者及框支梁与框支柱的节点外,柱端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下式要求: ∑Mc=ηc∑Mb (6.2.2-1) 一级框架结构及 9 度时可不符合上式要求,但应符合下式要求: ∑Mc=1.2∑Mbua (6.2.2-2) 式中 ∑Mc——节点上下柱端截面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上下柱端的弯矩设计值,可按弹性分析分配; ∑Mb——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之和,一级框架节点左右梁端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 ∑Mbua——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之和,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梁受压筋和相关楼板钢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ηc——框架柱端弯矩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一、二、三、四级可分别取 1.7、1.5、1.3、1.2;其他结构类型中的框架,一级可取 1.4,二级可取 1.2,三、四级可取 1.1。 当反弯点不在柱的层高范围内时,柱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可乘以上述柱端弯矩增大系数。 6.2.3 一、二、三、四级框架结构的底层,柱下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 1.7、1.5、1.3 和 1.2。底层柱纵向钢筋宜按上下端的不利情况配置。 6.2.4 一、二、三级的框架梁和抗震墙的连梁,其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6.2.4-1) 一级框架结构及 9 度的一级框架梁、连梁可不按上式调整,但应符合下式要求: (6.2.4-2) 式中: V——梁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ln——梁的净跨; VGb——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9度时高层建筑还应包括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设计值; Mlb、Mrb——分别为梁左右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组合的弯矩设计值,一级框架两端弯矩均为负弯矩时,绝对值较小的弯矩应取零; Mlbua、Mrbua——分别为梁左右端截面反时针或顺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相关楼板钢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确定; ηvb——梁端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取 1.3,二级取 1.2,三级取 1.1。 6.2.5 一、二、三级的框架柱和框支柱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6.2.5-1) 一级框架结构及 9 度的一级框架可不按上式调整,但应符合下式要求: (6.2.5-2) 式中: V——柱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框支柱的剪力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6.2.10 条的规定; Hn——柱的净高; Mtc、Mbc——分别为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节第 6.2.2、6.2.3 条的规定;框支柱的弯矩设计值尚应符合本节第 6.2.10 条的规定; Mtcua、Mbcua——分别为偏心受压柱的上下端顺时针或反时针方向实配的正截面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根据实配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压力等确定; ηvc——柱剪力增大系数,对框架结构,一、二、三、四级可分别取 1.5、1.3、1.2、1.1;对其他结构类型的框架,一级可取 1.4,二级可取 1.2,三级可取 1.1。 6.2.6 一、二、三、四级框架的角柱,经本规范第 6.2.2、6.2.3、6.2.5、6.2.10 条调整后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剪力设计值尚应乘以不小于 1.10 的增大系数。 6.2.7 抗震墙各墙肢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一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墙肢截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 1.2,剪力相应调整。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墙肢不应出现小偏心受拉。 3 双肢抗震墙中,墙肢不宜出现小偏心受拉;当任一墙肢为偏心受拉时,另一墙肢的剪力设计值、弯矩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 1.25。
6.2.8 一、二、三级的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调整: V=ηvwVw (6.2.8-1) 9 度的一级可不按上式调整,但应符合下式要求: (6.2.8-2) 式中:V——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Vw——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组合的剪力计算值; Mwua——抗震墙底部截面按实配纵向钢筋面积、材料强度标准值和轴力等计算的抗震受弯承载力所对应的弯矩值;有翼墙时应计入墙两侧各一倍翼墙厚度范围内的纵向钢筋; Mw——抗震墙底部截面组合的弯矩设计值; ηvw——抗震墙剪力增大系数,一级可取 1.6,二级可取 1.4,三级可取 1.2。 6.2.9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抗震墙和连梁,其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跨高比大于 2.5 的梁、连梁及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和抗震墙: (6.2.9-1) 跨高比不大于 2.5 的连梁、剪跨比不大于 2 的柱和抗震墙、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和框支梁、以及落地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 (6.2.9-2) 剪跨比应按下式计算: λ=Mc/(Vch0) (6.2.9-3) 式中:λ——剪跨比,应按柱端或墙端截面组合的弯矩计算值 Mc、对应的截面组合剪力计算值 Vc 及截面有效高度 h0 确定,并取上下端计算结果的较大值;反弯点位于柱高中部的框架柱可按柱净高与 2 倍柱截面高度之比计算; V——按本节第 6.2.5、6.2.6、6.2.8、6.2.10 条等规定调整后的梁端、柱端或墙端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 fc——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b——梁、柱截面宽度或抗震墙墙肢截面宽度,圆形截面柱可按面积相等的方形截面柱计算; h0——截面有效高度,抗震墙可取墙肢长度。 6.2.10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柱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框支柱承受的最小地震剪力,当框支柱的数量不少于 10 根时,柱承受地震剪力之和不应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 20%;当框支柱的数量少于 10 根时,每根柱承受的地震剪力不应小于该楼层地震剪力的 2%。框支柱的地震弯矩应相应调整。 2 一、二级框支柱由地震作用引起的附加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 1.5、1.2;计算轴压比时,该附加轴力可不乘以增大系数。 3 一、二级框支柱的顶层柱上端和底层柱下端,其组合的弯矩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 1.5 和 1.25,框支柱的中间节点应满足本规范第 6.2.2 条的要求。 4 框支梁中线宜与框支柱中线重合。 6.2.11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一级落地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当墙肢在边缘构件以外的部位在两排钢筋间设置直径不小于 8mm、间距不大于 400mm 的拉结筋时,抗震墙受剪承载力验算可计混凝土的受剪作用。 2 墙肢底部截面出现大偏心受拉时,宜在墙肢的底截面处另设交叉防滑斜筋,防滑斜筋承担的地震剪力可按墙肢底截面处剪力设计值的 30%采用。 6.2.1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框支层顶层楼盖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E 第 E.1 节的规定。 6.2.13 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计算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侧向刚度沿竖向分布基本均匀的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任一层框架部分的剪力值,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20%和按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计算的框架部分各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 1.5 倍二者的较小值。 2 抗震墙地震内力计算时,连梁的刚度可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 0.50。 3 抗震墙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板柱-抗震墙结构计算内力和变形时,其抗震墙应计入端部翼墙的共同工作。 4 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其框架部分的地震剪力值,宜采用框架结构模型和框架-抗震墙结构模型二者计算结果的较大值。 6.2.14 框架节点核芯区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二、三级框架的节点核芯区应进行抗震验算;四级框架节点核芯区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抗震构造措施的要求。 2 核芯区截面抗震验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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