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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抗震验算 4.3.1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S≤R/γRE (4.3.1) 式中:S——结构构件的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按本规范 4.3.2 条的规定确定;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结构材料的强度设计值确定;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本规范另有专门规定外,应按表 4.3.1 采用。 表 4.3.1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4.3.2 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4.3.3 各类结构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等房屋建筑,应进行多遇地震下的弹性变形验算,并不应大于容许变值。 2 桥梁结构,应验算罕遇地震作用下顺桥向和横桥向桥墩墩顶的位移或桥墩塑性铰区域塑性转动能力,墩顶的位移不应大于桥墩容许位移,塑性铰区域的塑性转角不应大于最大容许转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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