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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6.1.1 的要求。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注:本章的“抗震墙”即结构抗侧力体系中的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不包括只承担重力荷载的混凝土墙。

表 6.1.1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m)

结构类型

烈  度

6

7

8(0.2g)

8(0.3g)

9

框架

60

55

40

35

24

框架-抗震墙

130

120

100

80

50

抗震墙

140

120

100

80

6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80

50

不应采用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90

70

筒中筒

180

150

120

100

80

板柱-抗震墙

80

70

55

40

不应采用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2 框架-核心简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层的结构,不包括仅个别框支墙的情况;

  4 表中的框架,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5 板柱-框支墙结构指板柱、框架和抗震墙组成抗侧力体系的结构;

  6 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

  7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6.1.2 确定

表 6.1.2  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

结 构 类 型

烈   度

6

7

8

9

框架结构

高度(m)

≤24

>24

≤24

>24

≤24

>24

≤24

框架

大跨度框架

框架-
抗震墙
结构

高度(m)

≤60

>60

≤24

25~
60

>60

≤24

25~
60

>60

≤24

25~
50

框架

抗震墙

抗震墙
结构

高度(m)

≤80

>80

≤24

25~
80

>80

≤80

25~
80

>80

≤60

25~
60

抗震墙

部分框
支抗震
墙结构

高度(m)

≤80

>80

≤24

25~
80

>80

≤24

25~
80

/

/

抗震墙

一般部位

加强部位

框支层框架

框架-
核心筒
结构

框架

核心筒

筒中筒
结构

外筒

内筒

板柱-
抗震墙
结构

高度(m)

≤35

>35

≤35

>35

≤35

>35

/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注:1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 6 度外应允许按表内降低一度所对应的抗震等级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相应的计算要求不应降低;

  2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允许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3 大跨度框架指跨度不小于 18m 的框架。

  4 高度不超过 60m 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按框架-抗震墙要求设计时,应按表中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规定确定其抗震等级。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5.2.1 条取代。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等级的确定,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底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应按框架结构确定,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可与其框架的抗震等级相同。

注:底层指就嵌固端所在的层。

  2 裙房与主楼相连,除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外,相关范围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对应的相邻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裙房与主楼分离时,应按裙房本身确定抗震等级。

  3 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逐层降低一级,但不应低于四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

  4 当甲乙类建筑按规定提高一度确定其抗震等级而房屋的高度超过本规范表 6.1.2 相应规定的上界时,应采取比一级更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注:本章“一、二、三、四级”即“抗震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震缝宽度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结构(包括设置少量抗震墙的框架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当高度不超过 15m 时不应小于 100mm;高度超过 15m 时,6 度、7 度、8 度、和 9 度相应每增加高度 5m、4m、3m 和 2m,宜加宽 20mm。

2)框架-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 1)项规定数值的 70%,抗震墙结构房屋的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本款 1)项规定数值的 50%;且均不宜小于 100mm。

3)防震缝两侧结构类型不同时,宜按需要较宽防震缝的结构类型和较低房屋高度确定缝宽。

  2 8、9 度框架结构房屋防震缝两侧结构层高相差较大时,防震缝两侧框架柱的箍筋应沿房屋全高加密,并可根据需要在缝两侧沿房屋全高各设置不少于两道垂直于防震缝的抗撞墙。抗撞墙的布置宜避免加大扭转效应,其长度可不大于 1/2 层高,抗震等级可同框架结构;框架构件的内力应按设置和不设置抗撞墙两种计算模型的不利情况取值。

6.1.5 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双向设置,柱中线与抗震墙中线、梁中线与柱中线之间偏心距大于柱宽的 1/4 时,应计入偏心的影响。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 24m 的丙类高层,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 24m 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6.1.6 框架-抗震墙、板柱-抗震墙结构以及框支层中,抗震墙之间无大洞口的楼、屋盖的长宽比,不宜超过表 6.1.6 的规定;超过时,应计入楼盖平面内变形的影响。

表 6.1.6  抗震墙之间楼、屋盖的长宽比

楼、屋盖类型

烈  度

6 度

7 度

8 度

9 度

框架-抗震墙结构

现浇或叠合楼、屋盖

4

4

3

2

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3

3

2.5

不宜采用

板柱-抗震墙的现浇楼、屋盖

3

3

2

——

框支层的现浇楼、屋盖

2.5

2.5

2

——

6.1.7 采用装配整体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其与抗震墙的可靠连接。装配整体式楼、屋盖采用配筋现浇面层加强时,其厚度不宜小于 50mm。

6.1.8 框架-抗震墙结构和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宜贯通房屋全高。

  2 楼梯间宜设置抗震墙,但不宜造成较大的扭转效应。

  3 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

  4 房屋较长时,刚度较大的纵向抗震墙不宜设置在房屋的端开间。

  5 抗震墙洞口宜上下对齐;洞边距端柱不宜小于 300mm。

6.1.9 抗震墙结构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宜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框支部分落地墙的两端(不包括洞口两侧)应设置端柱或与另一方向的抗震墙相连。

  2 较长的抗震墙宜设置跨高比大于 6 的连梁形成洞口,将一道抗震墙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 3。

  3 墙肢的长度沿结构全高不宜有突变;抗震墙有较大洞口时,以及一、二级抗震墙的底部加强部位,洞口宜上下对齐。

  4 矩形平面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其框支层的楼层侧向刚度不应小于相邻非框支层楼层侧向刚度的 50%;框支层落地抗震墙间距不宜大于 24m,框支层的平面布置尚宜对称,且宜设抗震筒体;底部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不应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

6.1.10 抗震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层加框支层以上二层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墙总高度的 1/10 二者的较大值。其他结构的抗震墙,房屋高度大于 24m 时,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 1/10 二者的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 24m 时,底部加强部位可取底部一层。

  3 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的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计算嵌固端。

6.1.11 框架单独柱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

  1 一级框架和IV类场地的二级框架;

  2 各柱基础底面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压应力差别较大;

  3 基础埋置较深,或各基础埋置深度差别较大;

  4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黏性土层、液化土层和严重不均匀土层;

  5 桩基承台之间。

6.1.12 框架-抗震墙结构、板柱-抗震墙结构中的抗震墙基础和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落地抗震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

6.1.13 主楼与裙房相连且采用天然地基,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4.2.4 条的规定外,在多遇地震作用下主楼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

6.1.14 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室顶板应避免开设大洞口;地下室在地上结构相关范围的顶板应采用现浇梁板结构,相关范围以外的地下室顶板宜采用现浇梁板结构;其楼板厚度不宜小于 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 C30,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 0.25%。

  2 结构地上一层的侧向刚度,不宜大于相关范围地下一层侧向刚度的 0.5 倍;地下室周边宜有与其顶板相连的抗震墙。

  3 地下室顶板对应于地上框架柱的梁柱节点除应满足抗震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纵向钢筋不应小于地上一层柱对应纵向钢筋的 1.1 倍,且地下一层柱上端和节点左右梁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之和应大于地上一层柱下端实配的抗震受弯承载力的 1.3 倍。

2)地下一层梁刚度较大时,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应大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 1.1 倍;同时梁端顶面和底面的纵向钢筋面积均应比计算增大 10%以上。

6.1.15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梯。

  2 对于框架结构,楼梯间的布置不应导致结构平面特别不规则;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应计入楼梯构件对地震作用及其效应的影响,应进行楼梯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宜采取构造措施,减少楼梯构件对主体结构剐度的影响。

  3 楼梯间两侧填充墙与柱之间应加强拉结。

6.1.16 框架的填充墙应符合本规范第 13 章的规定。

6.1.17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6.1.18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