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荷载和组合一般规定
2.2.1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取各自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2.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效应当基本组合和偶然组合进行设计,并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γ0S ≤ R (2.2.2) 式中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结构构件,可分别取 1.1、1.0和0.9;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γ0S ≤ R (2.2.2)
式中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结构构件,可分别取 1.1、1.0和0.9;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R-----结构构件抗力的设计值,应按有关建筑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
2.2.5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的设计要求,分别采用荷载的短期效应组合和长期效应组合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