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材料与保护层厚度
4.3.1 一般环境中的配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普通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与相应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应符合表 4.3.1 的要求。
表 4.3.1 一般环境中混凝土材料与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 c(mm)
环境作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 |
100 年 |
50 年 |
30 年 |
混凝土强度等级 |
最大水胶比 |
c |
混凝土强度等级 |
最大水胶比 |
c |
混凝土强度等级 |
最大水胶比 |
c |
板、墙等
面形
构件 |
Ⅰ-A |
≥C30 |
0.55 |
20 |
≥C25 |
0.60 |
20 |
≥C25 |
0.60 |
20 |
Ⅰ-B |
C35
≥C40 |
0.50
0.45 |
30
25 |
C30
≥C35 |
0.55
0.50 |
25
20 |
≥C25
≥C30 |
0.60
0.55 |
25
20 |
Ⅰ-C |
C40
C45
≥C50 |
0.45
0.40
0.36 |
40
35
30 |
C35
C40
≥C45 |
0.50
0.45
0.40 |
35
30
25 |
C30
C35
≥C40 |
0.55
0.50
0.45 |
30
25
20 |
梁、柱等
条形
构件 |
Ⅰ-A |
C30
≥C35 |
0.55
0.50 |
30
25 |
C25
≥C30 |
0.60
0.55 |
25
20 |
≥C25 |
0.60 |
20 |
Ⅰ-B |
C35
≥C40 |
0.50
0.45 |
35
30 |
C30
≥C35 |
0.55
0.50 |
30
25 |
C25
≥C30 |
0.60
0.55 |
30
25 |
Ⅰ-C |
C40
C45
≥C50 |
0.45
0.40
0.36 |
45
40
35 |
C35
C40
≥C45 |
0.50
0.45
0.40 |
40
35
30 |
C30
C35
≥C40 |
0.55
0.50
0.45 |
35
30
25 |
注:1 Ⅰ-A 环境中使用年限低于 100 年 的板、墙,当混凝土骨料般大公称粒径不大于 15mm 时,保护层最小厚度可降为 15mm,但最大水胶比不应大于 0.55;
2 处于年平均气温大于 20℃且年平均湿度高于 75% 环境中的构件,除 Ⅰ-A 环境中的板、墙外,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应比表中规定提高一级,或将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增加 5mm;
3 预制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可比表中规定减少 5mm;
4 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按照本标准 3.5.2 条的规定执行。
4.3.2 当胶凝材料中粉煤灰和矿渣等矿物掺和料掺量小于 20% 时,混凝土水胶比按本标准表 4.3.1 规定低于 0.45 的,可适当增加。
4.3.3 长期浸没水中的地下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5。
4.3.4 大截面混凝土墩柱在加大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前提下,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可低于本标准表 4.3.1 中的要求,但降低幅度不应超过两个强度等级,且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和 50 年的构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和 C20。
当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比本标准表 4.3.1 的规定低一个等级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增加 5mm;当低两个等级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增加 10mm。
4.3.5 直径为 6mm 的细直径热轧钢筋作为受力主筋,当环境作用等级为轻微(Ⅰ-A)和轻度(Ⅰ-B)时,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50 年;当环境作用等级为中度(Ⅰ-C)时,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30 年。
4.3.6 公称直径不大于 6mm 的冷加工钢筋只能在一般环境中的 Ⅰ-A、Ⅰ-B 等级下作为受力钢筋使用,且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50 年。
4.3.7 采用冷加工钢筋或直径 6mm 的细直径热轧钢筋作为构件的主要受力钢筋时,应在本标准表 4.3.1 规定的基础上将混凝土强度提高一个等级,或将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增加 5mm。
钢筋混凝土墙、板构件的一侧表面接触室内干燥空气、另一侧表面接触水或湿润土体时,接触空气一侧的环境作用宜确定为 Ⅰ-C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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