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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材料与保护层厚度

4.3.1 一般环境中的配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普通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与相应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最大水胶比应符合表 4.3.1 的要求。

表 4.3.1 一般环境中混凝土材料与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 c(mm)

环境作用等级\设计使用年限

100 年

50 年

30 年

混凝土强度等级

最大水胶比

c

混凝土强度等级

最大水胶比

c

混凝土强度等级

最大水胶比

c

板、墙等
面形
构件

Ⅰ-A

≥C30

0.55

20

≥C25

0.60

20

≥C25

0.60

20

Ⅰ-B

C35
≥C40

0.50
0.45

30
25

C30
≥C35

0.55
0.50

25
20

≥C25
≥C30

0.60
0.55

25
20

Ⅰ-C

C40
C45
≥C50

0.45
0.40
0.36

40
35
30

C35
C40
≥C45

0.50
0.45
0.40

35
30
25

C30
C35
≥C40

0.55
0.50
0.45

30
25
20

梁、柱等
条形
构件

Ⅰ-A

C30
≥C35

0.55
0.50

30
25

C25
≥C30

0.60
0.55

25
20

≥C25

0.60

20

Ⅰ-B

C35
≥C40

0.50
0.45

35
30

C30
≥C35

0.55
0.50

30
25

C25
≥C30

0.60
0.55

30
25

Ⅰ-C

C40
C45
≥C50

0.45
0.40
0.36

45
40
35

C35
C40
≥C45

0.50
0.45
0.40

40
35
30

C30
C35
≥C40

0.55
0.50
0.45

35
30
25

注:1 Ⅰ-A 环境中使用年限低于 100 年 的板、墙,当混凝土骨料般大公称粒径不大于 15mm 时,保护层最小厚度可降为 15mm,但最大水胶比不应大于 0.55;

  2 处于年平均气温大于 20℃且年平均湿度高于 75% 环境中的构件,除 Ⅰ-A 环境中的板、墙外,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应比表中规定提高一级,或将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增加 5mm;

  3 预制构件的保护层厚度可比表中规定减少 5mm;

  4 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按照本标准 3.5.2 条的规定执行。

4.3.2 当胶凝材料中粉煤灰和矿渣等矿物掺和料掺量小于 20% 时,混凝土水胶比按本标准表 4.3.1 规定低于 0.45 的,可适当增加。

4.3.3 长期浸没水中的地下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C35。

4.3.4 大截面混凝土墩柱在加大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前提下,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可低于本标准表 4.3.1 中的要求,但降低幅度不应超过两个强度等级,且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和 50 年的构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 和 C20。

  当采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比本标准表 4.3.1 的规定低一个等级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增加 5mm;当低两个等级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增加 10mm。

4.3.5 直径为 6mm 的细直径热轧钢筋作为受力主筋,当环境作用等级为轻微(Ⅰ-A)和轻度(Ⅰ-B)时,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50 年;当环境作用等级为中度(Ⅰ-C)时,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30 年。

4.3.6 公称直径不大于 6mm 的冷加工钢筋只能在一般环境中的 Ⅰ-A、Ⅰ-B 等级下作为受力钢筋使用,且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 50 年。

4.3.7 采用冷加工钢筋或直径 6mm 的细直径热轧钢筋作为构件的主要受力钢筋时,应在本标准表 4.3.1 规定的基础上将混凝土强度提高一个等级,或将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增加 5mm。 钢筋混凝土墙、板构件的一侧表面接触室内干燥空气、另一侧表面接触水或湿润土体时,接触空气一侧的环境作用宜确定为 Ⅰ-C 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