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 构造与措施 4.4.1 在 Ⅰ-A、Ⅰ-B 环境中的室内混凝土结构构件,考虑建筑饰面对于钢筋防锈的有不利作用时,其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则可比本标准表 4.3.1 规定适当减小,但减小幅度不应超过 10mm;在任何情况下板、墙等面形构件的最外侧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0mm;梁、柱等条形构件最外侧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 在 Ⅰ-C 环境中频繁遭遇雨淋的室外混凝土结构构件,考虑防水饰面的保护作用时,其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则可比本标准表 4.3.1 规定适当减小,但不应低于 I -B 环境的要求。 4.4.2 直接接触土体浇筑的构件,其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70mm;当采用混凝土垫层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本标准表 4.3.1 确定。 4.4.3 一般环境中混凝土构件采用的防腐蚀附加措施,可按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选取;当采取的防腐蚀附加措施符合本标准附录 C 规定的保护年限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可降低一个等级,但不应低于本标准表 4.3.1 对 I-A 环境的要求。 4.4.4 受到高速气流、水流影响或受到风沙、泥沙冲刷、人员活动、车辆行驶等磨损影响的构件,其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宜在本标准表 4.3.1 规定的基础上增加 10mm~20mm;设计使用年限达到 100 年的地下结构和构件,其迎水面的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50mm。 4.4.5 一般环境中混凝土结构应采取裂缝控制措施,房屋建筑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裂缝防治技术规程》JGJ/T 317 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