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环境作用等级
4.2.1 一般环境对配筋混凝土结构的环境作用等级应按表 4.2.1 的规定确定。
表 4.2.1 一般环境的作用等级
环境作用等级 |
环境条件 |
结构构件示例 |
Ⅰ-A |
室内干燥环境 |
常年干燥、低湿度环境中的结构内部构件 |
长期浸没水中环境 |
所有表面均处于水下的构件 |
Ⅰ-B |
非干湿交替的结构内部潮湿环境 |
中、高湿度环境中的结构内部构件 |
非干湿交替的露天环境 |
不接触或偶尔接触雨水的外部构件 |
长期湿润环境 |
长期与水或湿润土体接触的构件 |
Ⅰ-C |
干湿交替的环境 |
与冷凝水、露水或与蒸汽频繁接触的结构内部构件;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下室构件;
表面频繁淋雨或频繁与水接触的构件;
处于水位变动区的构件 |
注:1 环境条件系指混凝土表面的局部环境;
2 干燥、低湿度环境至年平均湿度低于 60%,中、高湿度环境指年平均湿度大于 60%;
3 干湿交替指混凝土表面经常交替接触到大气和水的环境条件。
4.2.2 配筋混凝土墙、板构件的一侧表面接触室内干燥空气、另一侧表面接触水或湿润土体时,接触空气一侧的环境作用宜确定为Ⅰ-C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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