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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环境作用等级

4.2.1 一般环境对配筋混凝土结构的环境作用等级应按表 4.2.1 的规定确定。

表 4.2.1  一般环境的作用等级

环境作用等级

环境条件

结构构件示例

Ⅰ-A

室内干燥环境

 常年干燥、低湿度环境中的结构内部构件

长期浸没水中环境

 所有表面均处于水下的构件

Ⅰ-B

非干湿交替的结构内部潮湿环境

 中、高湿度环境中的结构内部构件

非干湿交替的露天环境

 不接触或偶尔接触雨水的外部构件

长期湿润环境

 长期与水或湿润土体接触的构件

Ⅰ-C

干湿交替的环境

 与冷凝水、露水或与蒸汽频繁接触的结构内部构件;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下室构件;
 表面频繁淋雨或频繁与水接触的构件;
 处于水位变动区的构件

注:1 环境条件系指混凝土表面的局部环境;

  2 干燥、低湿度环境至年平均湿度低于 60%,中、高湿度环境指年平均湿度大于 60%;

  3 干湿交替指混凝土表面经常交替接触到大气和水的环境条件。

4.2.2 配筋混凝土墙、板构件的一侧表面接触室内干燥空气、另一侧表面接触水或湿润土体时,接触空气一侧的环境作用宜确定为Ⅰ-C 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