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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构造规定

3.5.1 不同环境作用下钢筋主筋、箍筋和分布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钢筋防锈、耐火以及与混凝土之间粘结力传递的要求,且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不得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

3.5.2 预应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连续密封套管的后张预应力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取本标准规定值与孔道直径的 1/2 两者的较大值;没有密封套管的后张预应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在本标准规定值的基础上增加 10mm;

  2 先张法构件中预应力钢筋在全预应力状态下的保护层厚度宜与普通钢筋相同,允许开裂构件的预应力筋的保护层厚度应比普通钢筋增加 10mm;

  3 直径大于 16mm 的预应力螺纹筋保护层厚度可与普通钢筋相同。

3.5.3 工厂预制的混凝土构件,其普通钢筋和预应力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可比现浇构件减少 5mm。

3.5.4 根据耐久性要求,在荷载作用下配筋混凝土构件的表面裂缝最大宽度计算值不应超过表 3.5.4 中的限值。对裂缝宽度无特殊外观要求的,当保护层设计厚度超过 30mm 时,可将厚度取为 30mm 计算裂缝的最大宽度。

表 3.5.4  表面裂缝计算宽度限值(mm)

环境作用等级

钢筋混凝土构件

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a

0.40

0.20

b

0.30

0.20(0.15)

c

0.20

0.10

D

0.20

按二级裂缝控制或按部分预应力 A 类构件控制

E,F

化学腐蚀环境

按一级裂缝控制或全预应力构件控制

注:1 括号中的宽度适用于采用钢丝或钢绞纹的先张预应力构件;

  2 裂缝控制等级二级或一级时,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的计算裂缝宽度;部分预应力 A 类构件或全预应力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 3362 的计算裂缝宽度。

3.5.5 有自防水要求的混凝土构件,其横向弯曲的表面裂缝计算宽度不应超过 0.20mm。

3.5.6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形状和构造应有效地避免水、汽和有害物质在混凝土表面的积聚,并应采取下列构造措施:

  1 受雨淋或可能积水的混凝土顶面应做成斜面,斜面应消除结构挠度和预应力反拱对排水的影响;

  2 受雨淋的室外悬挑构件外侧边下沿,应做滴水槽、鹰嘴等防止雨水淌向构件底面的构造措施;

  3 屋面、桥面应专门设置排水系统等防止将水直接排向下部构件混凝土表面的措施;

  4 在混凝土结构构件与上覆的露天面层之间,应设置防水层;

  5 环境作用等级为 D、E、F 的混凝土构件,应采取下列减小环境作用的措施:

  1)减少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的暴露面积;

  2)避免表面的凹凸变化;

  3)宜将构件的棱角做成圆角。

3.5.7 可能遭受碰撞的说凝土结构,应设置防止出现碰撞的预警设施和避免碰撞损伤的防护措施。

3.5.8 施工缝、伸缩缝等连接缝的设置宜避开局部环境作用不利的部位,当不能避开不利部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5.9 暴露在海凝土结构构件外的吊环、紧罔件、连接件等金属部件,表面应采用防腐措施,具体措施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 275 的规定执行;当环境类别为Ⅲ、Ⅳ时,其防腐范围应为从伸入混凝土内 100mm 处起至露出温凝土外的所有表面。

3.5.10 后张法预应力体系应按本标准第 8 章的规定采取多重防护措施。

3.5.11 混凝土结构可采用防腐蚀附加措施来确保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同环境类别下可采用的防腐蚀附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