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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材料要求 Ⅰ 混凝土 3.4.1 混凝土材料的强度等级、水胶比和原材料组成应根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环境作用等级和结构使用年限确定。 3.4.2 对重大工程或大型工程,应针对具体的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分别提出抗冻耐久性指数、氯离子扩散系数等具体量化的耐久性指标。 3.4.3 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同时满足耐久性和承载能力的要求。 3.4.4 配筋混凝土结构满足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应符合表 3.4.4 的规定。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根据 28d 或设计规定龄期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07 确定。 表 3.4.4 满足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
3.4.5 素混凝土结构满足耐久性要求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一般环境不应低于 C15;冻融环境和化学腐蚀环境规定应与本标准表 3.4.4 相同;氯化物环境可按本标准表 3.4.4 的 Ⅲ-C 或 Ⅳ-C 环境作用等级确定。 3.4.6 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最低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40;大截面受压墩柱等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在加大钢筋保护层的前提下其混凝土强度可低于本标准表 3.4.4 的规定,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第 3.4.5 条对素混凝土的规定。
Ⅱ 钢筋 3.4.7 直径为 6mm 的细直径热轧钢筋作为受力主筋,只限于在一般环境中使用。 3.4.8 预应力筋的公称直径不得小于 5mm。冷加工钢筋不应作为预应力筋使用。 3.4.9 同一构件中的受力普通钢筋,宜使用同牌号的钢筋。 3.4.10 使用不同牌号热轧钢筋的混凝土构件,其耐久性设计要求相同。不锈钢钢筋和耐蚀钢筋等具有耐腐蚀性能的钢筋可用于环境作用等级为 D、E、F 的混凝土构件,其耐久性要求应经专门论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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