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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施工质量的附加要求

3.6.1 根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与环境作用等级,混凝土的施工养护应符合表 3.6.1 的规定。

表 3.6.1  施工养护制度要求

环境作用等级

混凝土类型

养护制度

Ⅰ-A

 一般混凝土

 至少养护 1D

矿物掺合料混凝土

 浇筑后应立即覆盖、加湿养护,不少于 3d

Ⅰ-B,Ⅰ-C,Ⅱ-C,Ⅲ-C,Ⅳ-C,Ⅴ-C,Ⅱ-D,Ⅴ-D,Ⅱ-E,Ⅴ-E

 一般混凝土

 养护至现场混凝土强度不低于 28d 标准强度的 50%,且不少于 3d

矿物掺合料混凝土

 浇筑后应立即覆盖、加湿养护至现场混凝土的强度不低于 28d 标准强度的 50%,且不少于7d

Ⅲ-D,Ⅳ-D,Ⅲ-E,Ⅳ-E,Ⅲ-F

矿物掺合料混凝土

 浇筑后应立即覆盖、加湿养护至现场混凝土的强度不低于 28d 标准强度的 50%,且不少于 7d;继续保湿养护至现场混凝土的强度不低于 28d 标准强度的 70%

注:1 表中要求适用于混凝土表面大气温度不低于 10℃ 的情况,否则应延长养护时间;

  2 有盐的冻融环境中混凝土施工养护应按 Ⅲ、Ⅳ 类环境的规定执行;

  3 矿物掺和料混凝土在 Ⅰ-A 环境中用于永久浸没于水中的构件。

3.6.2 处于 Ⅰ-A、Ⅰ-B 环境下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保护层厚度施工质量验收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执行。

3.6.3 环境作用等级为 C、D、E、F 的混凝土构构件,保护层厚度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选定的每一配筋构件,选择有代表性的最外侧钢筋 8 根~16 根进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无破损检测;对每根钢筋,应选取 3 个代表性部位测量。

  2 当同一构件所有测点有 95% 或以上的实测保护层厚度 C1 满足下式要求时,则应认为合格:

C1≥c-△    (3.6.3)

式中:C——保护层设计厚度;

   △——保护层施工允许负偏差的绝对值,对梁、柱等条形构件取 10mm,板、墙等面形构件取 5mm。

  3 不能满足第 2 款的要求时,可增加同样数量的测点进行检测,按两次测点的全部数据进行统计;仍不能满足第 2 款要求的,则判定为不合格,并应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