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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施工质量的附加要求 3.6.1 根据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与环境作用等级,混凝土的施工养护应符合表 3.6.1 的规定。 表 3.6.1 施工养护制度要求
3.6.2 处于 Ⅰ-A、Ⅰ-B 环境下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保护层厚度施工质量验收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执行。 3.6.3 环境作用等级为 C、D、E、F 的混凝土构构件,保护层厚度的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选定的每一配筋构件,选择有代表性的最外侧钢筋 8 根~16 根进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无破损检测;对每根钢筋,应选取 3 个代表性部位测量。 2 当同一构件所有测点有 95% 或以上的实测保护层厚度 C1 满足下式要求时,则应认为合格: C1≥c-△ (3.6.3) 式中:C——保护层设计厚度; △——保护层施工允许负偏差的绝对值,对梁、柱等条形构件取 10mm,板、墙等面形构件取 5mm。 3 不能满足第 2 款的要求时,可增加同样数量的测点进行检测,按两次测点的全部数据进行统计;仍不能满足第 2 款要求的,则判定为不合格,并应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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