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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设计使用年限

3.3.1 混凝土结构的 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 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3.2 一般环境下的民用建筑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无需大修,其结构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结构整体设计使用年限相同。

  环境作用等级为 D、E、F 的桥梁、隧道等混凝土结构,其部分构件可设计成易于更换的形式,或能够经济合理地进行大修。可更换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可低于结构整体的设计使用年限,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