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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截面抗震验算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S=γGSGE+γEhSEhk+γEvSEvk+ψwγwSwk    (5.4.1)

式中  S——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 1.3,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 1.0;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 5.4.1 采用;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 1.5;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可按本标准第 5.1.3 条采用,但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 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建筑应采用 0.2。

注:本标准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

表 5.4.1    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地震作用

γEh

γEv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1.4

0.0

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0.0

1.4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水平地震为主)

1.4

0.5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竖向地震为主)

0.5

1.4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3.2 条取代。

5.4.2 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S≤R/γRE    (5.4.2)

式中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 5.4.2 采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表 5.4.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材 料

结构构件

受力状态

γRE

柱,梁,支撑,节点板件,螺栓,焊缝
柱,支撑

强度
稳定

0.75
0.80

砌体

两端均有构造柱、芯柱的抗震墙
其他抗震墙

受剪
受剪

0.9
1.0

混凝土


轴压比小于 0.15 的柱
轴压比不小于 0.15 的柱
抗 震 墙
各类构件

受弯
偏压
偏压
偏压
受剪、偏拉

0.75
0.75
0.80
0.85
0.85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3.1 条取代。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采用 1.0。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3.1 条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