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屋面积灰荷载
5.4.1 设计生产中有大量排灰的厂房及其邻近建筑时,对于具有一定除尘设施和保证清灰制度的机械、冶金、水泥等厂的厂房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积灰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应分别按表 5.4.1-1 和表 5.4.1-2 采用。
表 5.4.1-1 屋面积灰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项
次
|
类 别 |
标准值 (kN/m2) |
组合值
系数
ψc |
频遇值
系数
ψf |
准永久
值系数
ψq |
屋面无挡风板 |
屋面有挡风板 |
挡风板内 |
挡风板外 |
1 |
机械厂铸造车间(冲天炉) |
0.50 |
0.75 |
0.30 |
0.9 |
0.9 |
0.8 |
2 |
炼钢车间(氧气转炉) |
- |
0.75 |
0.30 |
3 |
锰、铬铁合金车间 |
0.75 |
1.00 |
0.30 |
4 |
硅、钨铁合金车间 |
0.30 |
0.50 |
0.30 |
5 |
烧结厂烧结室、一次混合室 |
0.50 |
1.00 |
0.20 |
6 |
烧结厂通廊及其他车间 |
0.30 |
- |
- |
7 |
水泥厂有灰源车间(窑房、磨房、联合贮库、烘干房、破碎房) |
1.00 |
- |
- |
8 |
水泥厂无灰源车间(空气压缩机站、机修间、材料库、配电站) |
0.50 |
- |
- |
注:1 表中的积灰均布荷载,仅应用于屋面坡度 α 不大于 25°;当 α 大于 45°时,可不考虑积灰荷载;当 α 在 25°~45°之间时,可按插入法取值。
2 清灰设施的荷载另行考虑。
3 对 1~4 项的积灰荷载,仅应用于距炉烟囱中心 20m 半径范围内的屋面;当邻近建筑在该范围内时,其积灰荷载对 1、3、4 项应按车间屋面无挡风板的采用,对 2 项应按车间屋面挡风板外的采用。
表 5.4.1-2 高炉临近建筑的屋面积灰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高炉容积
(m3) |
标准值(kN/m2) |
组合值系数
ψc |
频遇值系数
ψf |
准永久值系数
ψq |
屋面离高炉距离(m) |
≤50 |
100 |
200 |
<255
255~620
>620 |
0.50
0.75
1.00 |
-
0.30
0.50 |
-
-
0.30 |
1.0 |
1.0 |
1.0 |
注:1 表 5.4.1-1 中的注 1 和注 2 也适用本表。
2 当邻近建筑屋面离高炉距离为表内中间值时,可按插入法取值。
5.4.2 对于屋面上易形成灰堆处,当设计屋面板、檀条时,积灰荷载标准值宜乘以下列规定的增大系数:
1 在高低跨处两倍于屋面高差但不大于 6.0m 的分布宽度内取 2.0;
2 在天沟处不大于 3.0m 的分布宽度内取 1.4。
5.4.3 积灰荷载应与雪荷载或不上人的屋面活荷载两者中的较大值同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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