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 件 的 地 震 作 用 (GB 50011-2010)
子程序界面
更新
本子程序被取代的主要原因是《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技术条件
摘要:采用等效侧力法计算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编制依据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以下简称“抗震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理解与应用》;
《建筑抗震设计手册》(第二版)。
本子程序采用等效侧力法,只考虑水平方向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建筑附属设备(含支架)的体系自振周期大于 0.1s 且其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 1%,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 10%时,如巨大的高位水箱、出屋面的大型塔架等,宜进入整体结构模型的抗震设计,也可采用抗震规范附录 M 第 M.3 节的楼面谱方法计算。
参数
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 γ
γ——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由相关标准确定或按抗震规范附录 M 第 M.2 节执行。
当输入“自动”时,按抗震规范附录 M 表 2.2.2、表 2.2.3 取值。
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 η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由相关标准确定或按抗震规范附录 M 第 M.2 节执行。
非结构构件分类
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可选择“建筑构件”“建筑设备”。
状态系数 ζ1
ζ1——状态系数;对预制建筑构件、悬臂类构件、支承点低于质心的任何设备和柔性体系宜取 2.0,其余情况可取 1.0。
位置系数 ζ2
ζ2——位置系数,建筑的顶点宜取 2.0,底部宜取 1.0,沿高度线性分布;对抗震规范第 5 章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max
αmax——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当输入“自动”时,按抗震规范第 5.1.4 条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非结构构件的重力 G
G——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应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抗震要求
抗震设防类别
选择建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可选择“乙类”“丙类”。
抗震设防烈度
选择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可选择“6度”“7度”“8度”“9度”等。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选择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时,可选择“0.10g”“0.15g”。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可选择“0.20g”“0.30g”。
相关页
工程名称 构件编号 计算结果第一层编号
模块信息
子程序编号:MID073。
功能编号:FUN039。
发布版本:V2010.07.1956,发布日期:2010-11-25。
取代:MID054。
被取代:MID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