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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设计

14.2.1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处理地基的面积,应大于基础或建筑物底层平面的面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局部处理时,超出基础底面的宽度: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素填土和杂填土等地基,每边不应小于基底宽度的 0.25 倍,并不应小于 0.50m;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每边不应小于基底宽度的 0.75 倍,并不应小于 1.00m。

  2 当采用整片处理时,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底面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 1/2,并不应小于 2m。

14.2.2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处理地基的深度,应根据建筑场地的土质情况、工程要求和成孔及夯实设备等综合因素确定。对湿陷性黄土地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 的有关规定。

14.2.3 桩孔直径宜为 300~450mm,并可根据所选用的成孔设备或成孔方法确定。桩孔宜按等边三角形布置,桩孔之间的中心距离,可为桩孔直径的 2.0~2.5 倍,也可按下式估算:

  (14.2.3)

式中 s——桩孔之间的中心距离(m);

   d——桩孔直径(m);

 ρdmax——桩间土的最大干密度(t/m3);

   ρd——地基处理前土的平均干密度(t/m3);

   ηc——桩间土经成孔挤密后的平均挤密系数,对重要工程不宜小于 0.93,对一般工程不应小于 0.90。

14.2.4 桩间土的平均挤密系数 ηc 应按下式计算:

ηcρd1dmax  (14.2.4)

式中 ρd1——在成孔挤密深度内,桩间土的平均干密度(t/m3),平均试样数不应少于 6 组。

14.2.5 桩孔的数量可按下式估算:

n=A/Ae   (14.2.5)

式中 n——桩孔的数量;

   A——拟处理地基的面积(m2);

   Ae——1 根土或灰土挤密桩所承担的地基处理面积(m2),即:

Ae=πde2/4   (14.2.5)

   de——一根桩分担的处理地基面积的等效圆直径(m);

    桩孔按等边三角形布置 de=1.05s;

    桩孔按正方形布置   de=1.13s。

14.2.6 桩孔内的填料,应根据工程要求或处理地基的目的确定,桩体的夯实质量宜用平均压实系数控制。当桩孔内用灰土或素土分层回填、分层夯实时,桩体内的平均压实系数值,均不应小于 0.96;消石灰与土的体积配合比,宜为 2:8 或 3:7。

14.2.7 桩顶标高以上应设置 300~500mm 厚的 2:8 灰土垫层,其压实系数不应小于 0.95。

14.2.8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初步设计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但对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宜大于处理前的 2.0 倍,并不宜大于 250kPa;对土挤密桩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宜大于处理前的 1.4 倍,并不宜大于 180kPa。

14.2.9 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复合地基的变形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有关规定,其中复合土层的压缩模量,可采用载荷试验的变形模量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