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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抗震承载力与变形验算

3.3.1 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确定:

S=γGSGE+γEhSEhk+γEvSEvk+ψwγwSwk    (3.3.1)

式中: S——非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当重力荷载效应对非结构构件承载能力不利时应采用 1.2,重力荷载效应对非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 1.0;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 3.3.1 采用;

   γw——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应采用 1.4;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应采用 0.2。

 

表 3.3.1 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

地震作用

γEh

γEv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1.3

0

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0

1.3

水平地震作用为主,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1.3

0.5

竖向地震作用为主,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0.5

1.3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条取代。

3.3.2 非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按下式进行抗震验算:

S≤R/γGE    (3.3.2)

式中:R——非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摩擦力不得作为抵抗地震作用的抗力;

  γG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 1.0。

注: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条取代。

3.3.3 非结构构件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不应超过其自身的变形能力,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对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