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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抗震承载力与变形验算
S=γGSGE+γEhSEhk+γEvSEvk+ψwγwSwk (3.3.1) 式中: S——非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当重力荷载效应对非结构构件承载能力不利时应采用 1.2,重力荷载效应对非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 1.0; γEh、γEv——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 3.3.1 采用; γw——风荷载的分项系数,应采用 1.4;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wk——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应采用 0.2。
表 3.3.1 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
S≤R/γGE (3.3.2) 式中:R——非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摩擦力不得作为抵抗地震作用的抗力; γG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 1.0。
3.3.3 非结构构件在地震作用下的变形不应超过其自身的变形能力,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对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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