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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地震作用计算

3.2.1 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γηξ1ξ2αmaxG    (3.2.1)

式中: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应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γ——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一、二级分别取 1.4、1.0;

   ζ1——状态系数;对预制建筑构件、悬臂类构件、支承点低于质心的建筑附属设备和柔性体系宜取 2.0,其余情况可取 1.0;

   ζ2——位置系数,建筑的顶点宜取 2.0,底部宜取 1.0,沿高度线性分布;对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按本规范第 4、5 章的有关规定取值。

3.2.2 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γηβsG    (3.2.2)

式中:βs——非结构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

3.2.3 施加于附属机电设备部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用下式计算:

Fv=γηξ1ξ2αvmaxG    (3.2.3)

式中:Fv——施加于附属机电设备部件重心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3.2.4 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按下式计算:

Fd=K·Δu    (3.2.4)

式中:Fd——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

    K——非结构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应根据其端部的实际连接方式,分别采用刚接、铰接、弹性连接或滑动连接等简化的力学模型;

   Δu——相邻楼层的相对水平位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的限值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