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 地震作用计算 3.2.1 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γηξ1ξ2αmaxG (3.2.1) 式中:F——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非结构构件的重力,应包括运行时有关的人员、容器和管道中的介质及储物柜中物品的重力;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γ——非结构构件功能系数,一、二级分别取 1.4、1.0; ζ1——状态系数;对预制建筑构件、悬臂类构件、支承点低于质心的建筑附属设备和柔性体系宜取 2.0,其余情况可取 1.0; ζ2——位置系数,建筑的顶点宜取 2.0,底部宜取 1.0,沿高度线性分布;对要求采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应按其计算结果调整; η——非结构构件类别系数,按本规范第 4、5 章的有关规定取值。 3.2.2 采用楼面反应谱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F=γηβsG (3.2.2) 式中:βs——非结构构件的楼面反应谱值。 3.2.3 施加于附属机电设备部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用下式计算: Fv=γηξ1ξ2αvmaxG (3.2.3) 式中:Fv——施加于附属机电设备部件重心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采用。 3.2.4 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按下式计算: Fd=K·Δu (3.2.4) 式中:Fd——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 K——非结构构件在位移方向的刚度,应根据其端部的实际连接方式,分别采用刚接、铰接、弹性连接或滑动连接等简化的力学模型; Δu——相邻楼层的相对水平位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的限值采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