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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设计原则

3.1.1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应根据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机构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环境作用等级进行设计。

  当具有定量的劣化模型时,可按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针对耐久性参数和指标进行定量设计;暴露于氯化物环境下的重要混凝土结构,应按附录 A 规定针对耐久性参数和指标进行定量设计与校核。

3.1.2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环境类别及其作用等级;

  2 采用有利于减轻环境作用的结构形式和布置;

  3 规定结构材料的性能与指标;

  4 确定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5 提出混凝土构件裂缝控制与防排水等构造要求;

  6 针对严重环境作用采取合理的防腐蚀附加措施或多重防护措施;

  7 采用保证耐久性的混凝土成型工艺、提出保护层厚度的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8 提出结构使用阶段的检测、维护与修复要求,包括检测与维护必需的构造与设施;

  9 根据使用阶段的检测必要时对结构或构件进行耐久性再设计。

3.1.3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建立结构在使用阶段的维护制度。维护制度应以施工结束或竣工验收状态为起点,根据使用周期中结构与构件的劣化规律与使用要求,综合考虑结构全寿命周期的性能与成本,确定合理的维护技术和维护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