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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验收

5.3.1 单位工程的砌体结构质量验收资料应满足工程整体验收的要求。当单位工程的砌体结构质量验收部分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5.3.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施工质量验收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评定;

  2 块材、砂浆、混凝土的强度评定;

  3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

  4 砌体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

  5 砌体的转角处、交接处、构造柱马牙槎砌筑质量;

  6 挡土墙泄水孔质量;

  7 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后植钢筋轴向受拉承载力。

5.3.3 对有可能影响结构安全性的砌体裂缝,应进行检测鉴定,需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待返修或加固处理满足使用要求后进行二次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