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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规定 2.0.1 砌体强度应按砌体标准试验方法进行砌体试验,并应明确试验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且应采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确定砌体强度的平均值、变异系数及标准值。 2.0.2 砌体强度标准值应按其概率分布的 0.05 分位值确定。 2.0.3 砌体强度的变异系数应按表 2.0.3 采用。对于新砌体材料的变异系数,当计算值小于表 2.0.3 所列值时,应取表中值;当计算值大于表 2.0.3 所列值时,应取实际计算值。 表 2.0.3 砌体强度变异系数
2.0.4 砌体强度设计值应通过砌体强度标准值除以砌体结构的材料性能分项系数计算确定,并应按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确定砌体结构的材料性能分项系数。施工质量控制等级为 A 级、B 级和 C 级时,材料性能分项系数应分别取 1.5、1.6 和 1.8。 2.0.5 满足 50 年设计工作年限要求的块材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均不应小于 0.85,软化系数小于 0.9 的材料不得用于潮湿环境、冻融环境和化学侵蚀环境下的承重墙体。 2.0.6 砌体结构应布置合理、受力明确、传力途径合理,并应保证砌体结构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2.0.7 砌体结构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根据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砂浆与混凝土质量控制、砂浆拌合工艺、砌筑工人技术等级四个要素从高到低分为 A、B、C 三级,设计工作年限为 50 年及以上的砌体结构工程,应为 A 级或 B 级。 2.0.8 砌体结构所处的环境类别应依据气候条件及结构的使用环境条件按表 2.0.8 分类。 表 2.0.8 使用环境分类
2.0.9 砌体结构应选择满足工程耐久性要求的材料,建筑与结构构造应有利于防止雨雪、湿气和侵蚀性介质对砌体的危害。 2.0.10 环境类别为 2 类~5 类条件下砌体结构的钢筋应采取防腐处理或其他保护措施。 2.0.11 环境类别为 4 类、5 类条件下的砌体结构应采取抗侵蚀和耐腐蚀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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