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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特定要求 3.2.1 当场地与地基存在特殊性岩土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3.1 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湿陷性土,应确定湿陷等级,判定湿陷类型和湿陷下限深度; 2 对多年冻土,应确定融沉等级和冻胀性等级,判定存在厚层地下冰、冰锥、冰丘、冻土沼泽、热融滑塌、热融湖塘、冻融泥流等不良地质作用的可能性; 3 对膨胀土,应测定膨胀力,计算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和胀缩变形量,确定胀缩等级、大气影响深度及场地类型; 4 对盐渍土,应测定其易溶盐含量,确定含盐类型,评价溶陷性、盐胀性和腐蚀性; 5 对红黏土,应明确原生或次生类型,分析裂隙发育特征,评价地基均匀性; 6 对填士,应查明堆填或填筑的方式和形成时间,分析填料性质、分布范围,评价填土地基的密实度、均匀性和地基稳定性; 7 对软土,应查明成因类型、分布特征,分析固结历史、结构性和灵敏度,评价软土地基的稳定性和均匀性; 8 对风化岩和残积土,应查明母岩性质、风化程度,判断岩脉、孤石的分布状况,评价风化岩的均匀性; 9 对污染土场地,应调查污染源、污染史、污染途径、污染物成分和污染的影响,查明污染土的空间分布并评价其危害性。 3.2.2 当拟建场地及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岩土工程勘察成果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节规定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潜在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分析其对工程的危害; 2 对溶洞、土洞和其他洞穴,应评价其稳定性及对工程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 3 对潜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查明其形成条件,分析其可能的发展及影响,提出防治要求与方案建议; 4 对存在的断裂,应明确其位置、活动性和对工程的影响,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5 对采空区,应分析判定采空区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的适宜性,并提出防治方案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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