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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般要求 3.1.1 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条件,地基岩土分类及其分布情况; 2 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 3 地基基础影响范围内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4 地基土和地下水对地基和基础的主要建筑材料的腐蚀性分析与判定; 5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6 场地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的评价。 3.1.2 岩土工程勘察应综合拟建场地的岩土特性及其分布、拟建项目的设计条件,提供岩土设计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建议值,提出地基、基础的方案建议和基坑支护体系、边坡支挡体系的选型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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