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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6.1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节规定,尚应符合本规范第 6.5 节的有关规定;柱(包括抗震墙端柱)和梁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6.3 节的有关规定。

6.6.2 板柱-抗震墙的结构布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厚度不应小于 180mm.且不宜小于层高或无支长度的 1/20;房屋高度大于 12m 时,墙厚不应小于 200mm。

  2 房屋的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楼、电梯洞口周边宜设置边框梁。

  3 8 度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托板或柱帽根部的厚度(包括板厚)不宜小于柱纵筋直径的 16 倍,托板或柱帽的边长不宜小于 4 倍板厚和柱截面对应边长之和。

  4 房屋的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6.6.3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高度大于 12m 时,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房屋高度不大于 12m 时,抗震墙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各层板柱和框架部分应能承担不少于本层地震剪力的 20%。

  2 板柱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按等代平面框架分析时,其等代梁的宽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平面框架方向两侧柱距各 l/4。

  3 板柱节点应进行冲切承载力的抗震验算,应计入不平衡弯矩引起的冲切,节点处地震作用组合的不平衡弯矩引起的冲切反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一、二、三级板柱的增大系数可分别取 1.7、1.5、1.3。

6.6.4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板柱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柱帽平板应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可取柱宽及柱两侧各不大于 1.5 倍板厚。暗梁支座上部钢筋面积应不小于柱上板带钢筋面积的 50%,暗梁下部钢筋不宜少于上部钢筋的 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 8mm,间距不宜大于 3/4 倍板厚,肢距不宜大于 2 倍板厚,在暗梁两端应加密。

  2 无柱帽柱上板带的板底钢筋,宜在距柱面为 2 倍板厚以外连接,采用搭接时钢筋端部宜有垂直于板面的弯钩。

  3 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As≥NG/fy    (6.6.4)

式中 As——板底连续钢筋总截面面积;

   NG——在本层楼板重力荷载代表值(8度时尚宜计入竖向地震)作用下的柱轴压力设计值;

   fy——楼板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

  4 板柱节点应根据抗冲切承载力要求,配置抗剪栓钉或抗冲切钢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