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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多层砖砌体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 7.3.1 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 7.3.1 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的层数,按表 7.3.1 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条 2 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 6 度不超过四层、7 度不超过三层和 8 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的层数对待。 表 7.3.1 多层砖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7.3.2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 240mm×180mm(墙厚 190mm 时为 180mm×190mm),纵向钢筋宜采用 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250mm,且在柱上下端宜适当加密,6、7 度时超过六层、8 度时超过五层和 9 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 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 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 2φ6 水平钢筋和 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 φ4 电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 1m。6、7 度时底部 1/3 楼层,8 度时底部 1/2 楼层,9 度时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因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 3 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4 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 500mm,或与埋深小于 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5 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本章表 7.1.2 的限值时,纵、横墙内构造柱间距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屋盖的砖房,应按表 7.3.3 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抗震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 2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表 7.3.3 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要求
7.3.4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 圈梁在本节第 7.3.3 条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3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20mm,配筋应符合表 7.3.4 的要求;按本规范第 3.3.4 条 3 款要求增设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80mm,配筋不应少于 4φ12。 表 7.3.4 多层砖砌体房屋圈梁配筋要求
1 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应小于 120mm。 2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端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应小于 100mm 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在梁上不应小于 80mm 或采用硬架支模连接。 3 当板的跨度大于 4.8m 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4 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6 度时房屋的屋盖和 7~9 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7.3.7 6、7 度时长度大于 7.2m 的大房间,以及 8 度和 9 度时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配置 2φ6 的通长钢筋和 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 φ4 点焊网片。
1 顶层楼梯间墙体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 2φ6 通长钢筋和 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 φ4 点焊网片;7~9 度时其它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 60mm 厚、纵向钢筋不应少于 2φ10 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配筋砖带不少于 3 皮,每皮的配筋不少于 2φ6,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7.5 且不低于同层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500mm, 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8、9 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所有墙体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 2φ6 通长钢筋和 φ4 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 φ4 点焊网片。
7.3.9 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采用硬山搁檩时,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承山墙的踏步式墙垛,并设置构造柱。 7.3.10 门窗洞处不应采用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 6~8 度时不应小于 240mm,9 度时不应小于360mm。 7.3.11 预制阳台,6、7 度时应与圈梁和楼板的现浇板带可靠连接,8、9 度时不应采用预制阳台。 7.3.12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烟道、风道、垃圾道等应符合本规范第 13.3 节的有关规定。 7.3.13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采用同一类型的基础,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增设基础圈梁并应按 1:2 的台阶逐步放坡。 7.3.14 丙类的多层砖砌体房屋,当横墙较少且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或达到本规范表 7.1.2 规定限值时,应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1 房屋的最大开间尺寸不宜大于 6.6m。 2 同一结构单元内横墙错位数量不宜超过横墙总数的 1/3,且连续错位不宜多于两道;错位的墙体交接处均应增设构造柱,且楼、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 3 横墙和内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 1.5m;外纵墙上洞口的宽度不宜大于 2.1m 或开间尺寸的一半;且内外墙上洞口位置不应影响内外纵墙与横墙的整体连接。 4 所有纵横墙均应在楼、屋盖标高处设置加强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 150mm,上下纵筋各不应少于 3φ10,箍筋不小于 φ6,间距不大于 300mm。 5 所有纵横墙交接处及横墙的中部,均应增设满足下列要求的构造柱:在纵、横墙内的柱距不宜大于 3.0m,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于 240mm×240mm(墙厚 190mm 时为 240mm×190mm),配筋宜符合表 7.3.14 的要求。 表 7.3.14 增设构造柱的纵筋和箍筋设置要求
6 同一结构单元的楼、屋面板应设置在同一标高处。 7 房屋底层和顶层的窗台标高处,应设置沿纵横墙通常的水平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其截面高度不小于 60mm,宽度不小于墙厚,纵向钢筋不少于 2φ10,横向分布筋的直径不小于 φ6 且其间距不大于 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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