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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石结构房屋 11.3.1 本节适用于 6~8 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11.3.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 应超过表 11.3.2 的规定。 表 11.3.2 多层石房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2008 年版修订说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用词,以严格控制石砌体民居的适用范围。 11.3.3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 3m。 11.3.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 11.3.4 的规定。 表 11.3.4 多层石房 的抗震横墙间距(m)
11.3.5 多层石房,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1.3.6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本规范第 7.2 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11.3.7 多层石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1.3.8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 1/3。 11.3.9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2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 4φ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200mm。 11.3.10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 1m。 11.3.11 其他有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参照本规范第 7 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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