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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村镇生土房屋
11.1.1 本节适用于 6~8度(0.20g)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2008 年版修订说明] 本条进一步明确本规范的规定所适用的生土房屋的范围。 11.1.2 生土房屋宜建单层,6 度和 7 度的灰土墙房屋可建二层,但总高度不应超过 6m;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 2.5m,开间不宜大于 3.2m;窑洞净跨不宜大于 2.5m。 11.1.3 生土房屋开间均应有横墙,不宜采用土搁梁结构,同一房屋不宜采用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11.1.4 应采用轻屋面材料;硬山搁檩的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檩条支撑处应设垫木;檐口标高处(墙顶)应有木圈梁(或木垫板),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和燕尾接。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铅丝等相互连接。
11.1.5 生土房屋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 300mm 左右放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 [2008 年版修订说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用词,强调生土房屋墙体之间加强拉接,提高结构整体性。 11.1.6 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应做砖或石基础;宜作外墙裙防潮处理(墙角宜设防潮层)。 11.1.7 土坯房宜采用黏性土湿法成型并宜掺入草苇等拉结材料;土坯应卧砌并宜采 用粘土浆或粘土石灰浆砌筑。 11.1.8 灰土墙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并在横墙上拉通;内纵墙顶面宜在山尖墙两侧增砌踏步式墙垛。 11.1.9 土拱房应多跨连接布置,各拱角均应支承在稳固的崖体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墙上;拱圈厚度宜为 300~400mm,应支模砌筑,不应后倾贴砌;外侧支承墙和拱圈上不应布置门窗。 11.1.10 土窑洞应避开易产生滑坡、山崩的地段;开挖窑洞的崖体应土质密实、土体稳定、坡度较平缓、无明显的竖向节理;崖窑前不宜 接砌土坯或其他材料的前脸;不宜开挖层窑,否则应保持足够的间距,且上、下不宜对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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