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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村镇生土房屋

11.1.1 本节适用于 6~8 度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注:1 灰土墙指掺石灰(或其他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墙;
  2 土窑洞包括在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窑和由土坯砌筑拱顶的坑窑。

11.1.1 本节适用于 6~8度(0.20g)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注:1 灰土墙指掺石灰(或其他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墙;
  2 土窑洞包括在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窑和由土坯砌筑拱顶的坑窑。

[2008 年版修订说明]

  本条进一步明确本规范的规定所适用的生土房屋的范围。

11.1.2 生土房屋宜建单层,6 度和 7 度的灰土墙房屋可建二层,但总高度不应超过 6m;单层生土房屋的檐口高度不宜大于 2.5m,开间不宜大于 3.2m;窑洞净跨不宜大于 2.5m。

11.1.3 生土房屋开间均应有横墙,不宜采用土搁梁结构,同一房屋不宜采用不同材料的承重墙体。

11.1.4 应采用轻屋面材料;硬山搁檩的房屋宜采用双坡屋面或弧形屋面,檩条支撑处应设垫木;檐口标高处(墙顶)应有木圈梁(或木垫板),端檩应出檐,内墙上檩条应满搭或采用夹板对接和燕尾接。木屋盖各构件应采用圆钉、扒钉、铅丝等相互连接。

11.1.5 生土房屋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宜沿墙高每隔 300mm 左右放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

11.1.5 生土房屋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 300mm 左右放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

[2008 年版修订说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用词,强调生土房屋墙体之间加强拉接,提高结构整体性。

11.1.6 各类生土房屋的地基应夯实,应做砖或石基础;宜作外墙裙防潮处理(墙角宜设防潮层)。

11.1.7 土坯房宜采用黏性土湿法成型并宜掺入草苇等拉结材料;土坯应卧砌并宜采 用粘土浆或粘土石灰浆砌筑。

11.1.8 灰土墙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并在横墙上拉通;内纵墙顶面宜在山尖墙两侧增砌踏步式墙垛。

11.1.9 土拱房应多跨连接布置,各拱角均应支承在稳固的崖体上或支承在人工土墙上;拱圈厚度宜为 300~400mm,应支模砌筑,不应后倾贴砌;外侧支承墙和拱圈上不应布置门窗。

11.1.10 土窑洞应避开易产生滑坡、山崩的地段;开挖窑洞的崖体应土质密实、土体稳定、坡度较平缓、无明显的竖向节理;崖窑前不宜 接砌土坯或其他材料的前脸;不宜开挖层窑,否则应保持足够的间距,且上、下不宜对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