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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混凝土保护层

8.2.1 构件中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 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构件中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钢筋的直径 d。

  2 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的混凝土结构,最外层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表 8.2.1 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 年的混凝土结构,应符合本规范第 3.5.4 条的规定。

表 8.2.1  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小厚度 c(mm)

环境等级

板、墙、壳

梁、柱

15

20

二a

20

25

二b

25

35

三a

30

40

三b

40

50

注: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大于 C25 时,表中保护层厚度数值应增加 5mm;

  2 钢筋混凝土基础宜设置混凝土垫层,其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从垫层顶面算起,且不应小于 40mm。

8.2.2 当有充分依据并采取下列有效措施时,可适当减小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

  1 钢筋表面有可靠的保护层;

  2 采用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并能保证预制构件混凝土的质量;

  3 在混凝土中掺加阻锈剂或采用阴极保护处理等防锈措施;

  4 当对地下室墙体采取可靠的建筑防水做法或防腐措施时,与土壤接触一侧的保护层厚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 25mm。

8.2.3 当梁、柱、墙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 50mm 时,宜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可在保护层内配置防裂、防剥落的焊接钢筋网片,网片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25mm,并应采取有效的绝缘、定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