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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预埋件及吊环 10.9.1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直锚筋所组成的受力预埋件,其锚筋的总截面面积 As 应符合下列规定(图 10.9.1):
1 当有剪力、法向拉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两个公式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10.9.1-1)
2 当有剪力、法向拉力和弯矩共同作用时,应按下列两个公式计算,并取其中的较大值:
当 M<0.4Nz 时,取 M=0.4Nz。
当 αv>0.7 时,取 αv=0.7。
当采取防止锚板变形的措施时,可取 αb=1.0。 10.9.2 由锚板和对称配置的弯折锚筋及直锚筋共同承受剪力的预埋件(图 10.9.2),其弯折锚筋的截面面积 Asb 应符合下列规定: (10.9.2) 式中系数 αv 按本规范第 10.9.1 条取用。当直锚筋按构造要求设置时,取 As=0。
10.9.3 受力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 HPB235 级、HRB335 级或 HRB400 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 10.9.4 预埋件的受力直锚筋不宜少于 4 根,且不宜多于 4 层;其直径不宜小于 8mm,且不宜大于 25mm。受剪预埋件的直锚筋可采用 2 根。 10.9.5 受力预埋件的锚板宜采用 Q235 级钢筋。直锚筋与锚板应采用 T 形焊。当锚筋直径不大于 20mm 时,宜采用压力埋弧焊;当锚筋直径大于 20mm 时,宜采用穿孔塞焊。当采用手工焊时,焊缝高度不宜小于 6mm 和 0.5d(HPB235 级钢筋)或 0.6d(HRB335 级、HRB400 级钢筋),d 为锚筋直径。 10.9.6 锚板厚度宜大于锚筋直径的 0.6 倍。受拉和受弯预埋件的锚板厚度尚宜大于 b/8,b 为锚筋的间距(图 10.9.1)。锚筋中心至锚板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 2d 和 20mm。 10.9.7 受拉直锚筋和弯折锚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本规范第 9.3.1 条规定的受拉钢筋锚固长度;当锚筋采用 HPB235 级钢筋时,尚应符合本规范表 9.3.1 注中关于弯钩的规定。当无法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锚固措施。 10.9.8 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 HPB235 级钢筋制作,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吊环锚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 30d,并应焊接或绑扎在钢筋骨架上。在构件的自重标准值作用下,每个吊环按 2 个截面计算的吊环应力不应大于 50N/mm2;当在一个构件上设有 4 个吊环时,设计时应仅取 3 个吊环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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