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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

3.1.1 建筑结构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 永久荷载,包括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 可变荷载,包括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温度作用等。

  3 偶然荷载,包括爆炸力、撞击力等。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1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2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3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注: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2.4.1 条取代。

3.1.3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 50 年设计基准期。

注:1 《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2.4.3 条取代。

3.1.4 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中的规定采用。

3.1.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标准值组合设计时,对可变荷载应按规定的荷载组合采用荷载的组合值或标准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的标准值乘以荷载组合值系数。

3.1.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可变荷载的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的代表值;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作为其荷载代表值。可变荷载的频遇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频遇值系数。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准永久值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