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屋面积灰荷载
4.4.1 设计生产中有大量排灰的厂房及其邻近建筑时,对于具有一定除尘设施和保证清灰制度的机械、冶金、水泥等厂的厂房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积灰荷载,应分别按表 4.4.1-1 和表 4.4.1-2 采用。
表 4.4.1-1
屋面积灰荷载
项
次
|
类 别 |
标准值 (kN/m2) |
组合值
系数
ψc |
频遇值
系数
ψf |
准永久
值系数
ψq |
屋面无
挡风板 |
屋面有挡风板 |
挡风板内 |
挡风板外 |
1 |
机械厂铸造车间(冲天炉) |
0.5 |
0.75 |
0.30 |
0.9 |
0.9 |
0.8 |
2 |
炼钢车间(氧气转炉) |
- |
0.75 |
0.30 |
3 |
锰、铬铁合金车间 |
0.75 |
1.00 |
0.30 |
4 |
硅、钨铁合金车间 |
0.30 |
0.50 |
0.30 |
5 |
烧结厂烧结室、一次混合室 |
0.50 |
1.00 |
0.20 |
6 |
烧结厂通廊及其他车间 |
0.30 |
- |
- |
7 |
水泥厂有灰源车间(窑房、磨房、联合贮库、烘干房、破碎房) |
1.00 |
- |
- |
8 |
水泥厂无灰源车间(空气压缩机站、机修间、材料库、配电站) |
0.50 |
- |
- |
注:1 表中的积灰均布荷载,仅应用于屋面坡度 α≤25°;当 α≥45°时,可不考虑积灰荷载;当 25°<α<45°时,可按插入法取值。
2 清灰设施的荷载另行考虑。
3 对 1~4 项的积灰荷载,仅应用于距炉烟囱中心 20m 半径范围内的屋面;当邻近建筑在该范围内时,其积灰荷载对 1、3、4 项应按车间屋面无挡风板的采用,对
2 项应按车间屋面挡风板外的采用。
表 4.4.1-1
屋面积灰荷载
高炉容积
(m3) |
标准值(kN/m2) |
组合值系数
ψc |
频遇值系数
ψf |
准永久值系数
ψq |
屋面离高炉距离(m) |
≤50 |
100 |
200 |
<255
255~620
>620 |
0.50
0.75
1.00 |
-
0.30
0.50 |
-
-
0.30 |
1.0 |
1.0 |
1.0 |
注:1 表 4.4.1-1 中的注 2 也适用本表。
2 当邻近建筑屋面离高炉距离为表内中间值时,可按插入法取值。
4.4.2 对于屋面上易形成灰堆处,当设计屋面板、檀条时,积灰荷载标准值可乘以下列规定的增大系数:
在高低跨处两倍于屋面高差但不大于 6.0m 的分布宽度内取 2.0;
在天沟处不大于 3.0m 的分布宽度内取 1.4。
4.4.3 积灰荷载应与雪荷载或屋面活荷载两者中的较大值同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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