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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屋面积灰荷载

4.4.1 设计生产中有大量排灰的厂房及其邻近建筑时,对于具有一定除尘设施和保证清灰制度的机械、冶金、水泥等厂的厂房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积灰荷载,应分别按表 4.4.1-1 和表 4.4.1-2 采用。

  表 4.4.1-1       屋面积灰荷载


类  别

标准值 (kN/m2

组合值
系数
ψc

频遇值
系数
ψf

准永久
值系数
ψq

屋面无
挡风板

屋面有挡风板

挡风板内

挡风板外

1

 机械厂铸造车间(冲天炉)

0.5

0.75

0.30

0.9

0.9

0.8

2

 炼钢车间(氧气转炉)

0.75

0.30

3

 锰、铬铁合金车间

0.75

1.00

0.30

4

 硅、钨铁合金车间

0.30

0.50

0.30

5

 烧结厂烧结室、一次混合室

0.50

1.00

0.20

6

 烧结厂通廊及其他车间

0.30

7

 水泥厂有灰源车间(窑房、磨房、联合贮库、烘干房、破碎房)

1.00

8

 水泥厂无灰源车间(空气压缩机站、机修间、材料库、配电站)

0.50

注:1 表中的积灰均布荷载,仅应用于屋面坡度 α≤25°;当 α≥45°时,可不考虑积灰荷载;当 25°<α<45°时,可按插入法取值。
  2 清灰设施的荷载另行考虑。
  3 对 1~4 项的积灰荷载,仅应用于距炉烟囱中心 20m 半径范围内的屋面;当邻近建筑在该范围内时,其积灰荷载对 1、3、4 项应按车间屋面无挡风板的采用,对 2 项应按车间屋面挡风板外的采用。

表 4.4.1-1       屋面积灰荷载

高炉容积
(m3

标准值(kN/m2

组合值系数
ψc

频遇值系数
ψf

准永久值系数
ψq

屋面离高炉距离(m)

≤50

100

200

<255
255~620
>620

0.50
0.75
1.00


0.30
0.50



0.30

1.0

1.0

1.0

注:1 表 4.4.1-1 中的注 2 也适用本表。
  2 当邻近建筑屋面离高炉距离为表内中间值时,可按插入法取值。

4.4.2 对于屋面上易形成灰堆处,当设计屋面板、檀条时,积灰荷载标准值可乘以下列规定的增大系数:
  在高低跨处两倍于屋面高差但不大于 6.0m 的分布宽度内取 2.0;
  在天沟处不大于 3.0m 的分布宽度内取 1.4。

4.4.3 积灰荷载应与雪荷载或屋面活荷载两者中的较大值同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