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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取各自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3.2.2 对于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或偶然组合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γ0S≤R (3.2.2) 式中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 3.2.3 对于荷载基本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 应从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3.2.3-1)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
3.2.4 对于一般排架、框架结构,基本组合可采用简化规则,并应按下列组合值中取最不利值确定:
2)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仍按公式(3.2.3-2)式采用。 3.2.5 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2 可变荷载的分项系数: 3 对结构的倾覆、滑移或漂浮验算,荷载的分项系数应按有关的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 3.2.6 对于偶然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宜按下列确定:偶然荷载的代表值不乘分项系数;与偶然荷载同时出现和其他荷载可根据观测资料和工程经验采用适当的代表值。各种情况下荷载效应的设计值公式,可由的关规范另行规定。 3.2.7 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应根据不同设计要求,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频遇组合或准永久组合,并应按下列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 3.2.8 对于标准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 应按下式采用: (3.2.8)
3.2.9 对于频遇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 应按下式采用: (3.2.9) 式中 ψf1——可变荷载 Q1 的频遇系数,应按各章的规定采用; 3.2.10 对于准永久组合,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 可按下式采用: (3.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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