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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

3.1.1 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1 永久荷载,例如结构自重、土压力,预应力等。
  2 可变荷载,例如楼面活荷载、屋面活荷载和积灰荷载、吊车荷载、风荷载、雪荷载等。
  3 偶然荷载,例如爆炸力、撞击力等。

注:自重是指材料自身重量产生的荷载(重力)。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对永久荷载应采用标准值作为代表值。
  对可变荷载应根据设计要求采用标准值、组合值、频遇值或准永久值作为代表值。
  对偶然荷载应按建筑结构使用的特点确定其代表值。

3.1.3 永久荷载标准值:对结构自重,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其自重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采用;对于某些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 或有利状态,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注: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可参考本规范附录 A 采用。

3.1.4 可变荷载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中的规定采用。

3.1.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组合设计,应采用组合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
  可变荷载组合值,应为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组合值系数。

3.1.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频遇值,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代表值。
  可变荷载频遇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频遇值系数。
  可变荷载准永久值应取可变荷载标准值乘以荷载准永久值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