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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荷载分类和荷载代表值 3.1.1 结构上的荷载,可分为下列三类:
3.1.2 建筑结构设计时,对不同荷载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 3.1.3 永久荷载标准值:对结构自重,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对常用材料和构件,其自重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一采用;对于某些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 或有利状态,取上限值或下限值。
3.1.4 可变荷载标准值,应按本规范各章中的规定采用。 3.1.5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或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短期效应组合设计,应采用组合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 3.1.6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频遇组合设计时,应采用频遇值,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的代表值;按准永久组合设计时,应采用准永久值作为可变荷载代表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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