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 数
子程序界面(参数)
参数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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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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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地基基础的计算方式,可选择“验算截面尺寸”“自动计算截面尺寸”“自动计算(≥柱短边4倍)”“自动计算(≥柱长边4倍)”“修正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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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验算截面尺寸”时,需要输入基础底面宽度、长度以及基础高度等截面尺寸,由程序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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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自动计算截面尺寸”时,可自动计算“基础底面宽度 b”“基础底面长度 l”“基础高度 H”“基础端部高度 h1”“左边距 b1”“下边距 l1”等基础截面尺寸,还可在“限制条件”输入框中指定自动计算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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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锥形基础,如果两柱之间的截面存在需要配筋的负弯矩,当“计算方式”选择“自动计算截面尺寸”时,程序自动将基础类型改为相应的双坡或等高基础;当“计算方式”选择“验算截面尺寸”时,计算结果中将显示“对于不等高的 Y 向锥形基础顶面配筋,请修改基础类型或自行验算。★★★”等警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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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自动计算(≥柱短边4倍)”“自动计算(≥柱长边4倍)”时,计算方式与选择“自动计算截面尺寸”相同,同时还分别满足基础宽度不小于柱短边、柱长边 4 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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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修正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程序仅按基础规范第 5.2.4 条的规定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修正,不涉及基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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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第 F.1.6 条注 2 规定,“嵌固端系指相交于柱的横梁的线刚度与柱的线刚度的比值不小于 4 者,或基础的长和宽均不小于柱直径的 4 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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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剪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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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对基础进行斜截面受剪承载力的验算方法,可选择“国标规范”“桩基规范”“重庆规范”“贵州规范”“广东规范”“国标规范加桩基规范”“国标规范加重庆规范”“国标规范加贵州规范”“国标规范加广东规范”“桩基规范加广东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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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计算方式”选择“验算截面尺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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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国标规范”时,按基础规范第 8.2.9 条的规定验算受剪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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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桩基规范”时,参照桩基规范第 5.9.10 条(或基础规范第 8.5.21 条)柱下桩基独立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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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重庆规范”“贵州规范”时,分别按重庆基础规范第 8.2.9 条、贵州基础规范第 8.2.2 条岩石地基扩展基础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公式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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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广东规范”时,参照广东基础规范第 9.2.9 条验算距支座边缘 h0/2 处截面受剪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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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国标规范加桩基规范”时,除了按基础规范第 8.2.9 条的规定验算受剪承载力外,另外参照桩基规范第 5.9.10 条(或基础规范第 8.5.21 条)柱下桩基独立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公式进行附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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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国标规范加重庆规范”“国标规范加贵州规范”时,除了按基础规范第 8.2.9 条的规定验算受剪承载力外,另外分别按重庆基础规范第 8.2.9 条、贵州基础规范第 8.2.2 条岩石地基扩展基础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公式进行附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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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国标规范加广东规范”时,除了按基础规范第 8.2.9 条的规定验算受剪承载力外,另外参照广东基础规范第 9.2.9 条附加验算距支座边缘 h0/2 处截面受剪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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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桩基规范加广东规范”时,除了参照桩基规范第 5.9.10 条(或基础规范第 8.5.21 条)柱下桩基独立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公式进行计算外,另外参照广东基础规范第 9.2.9 条附加验算距支座边缘 h0/2 处截面受剪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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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计算方式”选择“自动计算截面尺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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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国标规范”时,按基础规范第 8.2.9 条的规定验算受剪承载力。如果基础截面不能满足受剪承载力验算,在可能情况下通过增加基础短边尺寸,使其大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以规避按基础规范第 8.2.9 条的规定验算受剪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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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桩基规范”时,参照桩基规范第 5.9.10 条(或基础规范第 8.5.21 条)柱下桩基独立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公式进行计算,确定满足受剪承载力验算的基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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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重庆规范”“贵州规范”时,分别按重庆基础规范第 8.2.9 条、贵州基础规范第 8.2.2 条岩石地基扩展基础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公式进行计算,确定满足受剪承载力验算的基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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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广东规范”时,参照广东基础规范第 9.2.9 条取距支座边缘 h0/2 处作为验算受剪承载力的截面,确定满足受剪承载力验算的基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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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国标规范加桩基规范”时,参照桩基规范第 5.9.10 条(或基础规范第 8.5.21 条)柱下桩基独立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公式进行计算,确定满足受剪承载力验算的基础高度。然后在可能情况下根据基础高度调整基础平面尺寸,以避免按基础规范第 8.2.9 条的规定验算受剪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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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国标规范加重庆规范”“国标规范加贵州规范”时,按重庆基础规范第 8.2.9 条、贵州基础规范第 8.2.2 条岩石地基扩展基础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公式进行计算,确定满足受剪承载力验算的基础高度。然后在可能情况下根据基础高度调整基础平面尺寸,以避免按基础规范第 8.2.9 条的规定验算受剪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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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国标规范加广东规范”时,参照广东基础规范第 9.2.9 条取距支座边缘 h0/2 处作为验算受剪承载力的截面,确定满足受剪承载力验算的基础高度。然后在可能情况下根据基础高度调整基础平面尺寸,以避免按基础规范第 8.2.9 条的规定验算受剪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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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桩基规范加广东规范”时,参照桩基规范第 5.9.10 条(或基础规范第 8.5.21 条)柱下桩基独立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公式验算支座边缘处截面受剪承载力,并参照广东基础规范第 9.2.9 条验算距支座边缘 h0/2 处截面受剪承载力,取二者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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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基承载力较低、基础的截面高度不由受剪承载力控制时,各种算法对自动计算结果无影响;当地基承载力较高时,采用“国标规范”自动计算的基础截面高度小于其他算法、采用“桩基规范”“国标规范加桩基规范”或“桩基规范加广东规范”自动计算的基础截面高度大于其他算法。由于“国标规范加桩基规范”“国标规范加重庆规范”“国标规范加贵州规范”或“国标规范加广东规范”在满足各自受剪承载力验算方法所确定的基础高度后,还可能调整平面尺寸以避免按基础规范第 8.2.9 条的规定验算受剪承载力,因此采用“国标规范加桩基规范”“国标规范加重庆规范”“国标规范加贵州规范”或“国标规范加广东规范”自动计算的基础平面尺寸通常大于“桩基规范”“重庆规范”“贵州规范”“广东规范”或“桩基规范加广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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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限制条件”选择“基础底面长度 l”或“基础底面宽度 b”时,可能受到用户指定基础尺寸的限制,程序只能增加基础高度来满足基础规范第 8.2.9 条规定的受剪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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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国标规范加桩基规范”“国标规范加重庆规范”“国标规范加贵州规范”“国标规范加广东规范”时,受剪承载力的计算结果仅输出按基础规范第 8.2.9 条进行的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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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广东规范”“国标规范加广东规范”“桩基规范加广东规范”、取距支座边缘 h0/2 处截面验算受剪承载力时,验算截面处的剪力设计值取距支座边缘处 h0/2 处截面的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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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桩基规范”“国标规范加桩基规范”“桩基规范加广东规范”、参照桩基规范第 5.9.10 条(或基础规范第 8.5.21 条)柱下桩基独立承台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公式进行计算时,计算截面的剪跨比 λ=a/h0;a 取支座边缘至基础外边缘的一半,当 λ<1.5 时,取 λ=1.5,即限定剪切系数 β 在 0.7~1.4 之间。当剪切系数 β 等于 1.4 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比按国标规范提高了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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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基础规范第 8.2.9 条的规定验算受剪承载力时,程序根据该条文规定,仅当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时,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截面受剪承载力。对于其他计算方法,无论基础底面短边尺寸是否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均验算相应截面受剪承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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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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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可选择“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仅当“受剪计算”选择“贵州规范”“国标规范加贵州规范”时,本输入项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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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体基本质量等级根据贵州基础规范第 3.2.5 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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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岩土等级”选择“Ⅲ级”时,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计算与重庆基础规范、贵州省标准《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22/45-2004 的岩石地基扩展基础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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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载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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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上的作用效应的输入方式,可选择“各工况下内力标准值”“标准及基本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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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各工况下内力标准值”时,在“工况”中输入柱底、墙底在永久荷载作用、可变荷载作用、风荷载作用、地震作用等各工况下作用效应标准值,由程序进行作用效应组合,计算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及基本组合时的各组控制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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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标准及基本组合”时,在“标准”“基本”中分别输入若干组柱底、墙底内力标准组合值及基本组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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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有基础梁等传来的附加荷载时,两种输入方式均在“工况”中输入外加荷载效应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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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计算柱墙及各工况下作用效应标准值的输入方法请查阅“各工况下作用效应的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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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底、墙底内力标准组合值及基本组合值的输入方法请查阅“标准组合值”“基本组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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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柱(墙)合并计算时,“各工况下内力标准值”“标准及基本组合”两种荷载输入方式均考虑了柱墙与基础形心的相对位置,不同的是前者在作用效应的组合前考虑,后者在各柱墙的作用效应组合之后考虑。具体计算过程按下列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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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各工况下内力标准值”时,对两柱(墙)每个工况下荷载效应的标准值考虑各柱墙与基础形心的相对位置后进行合并计算,然后再对合并计算结果进行荷载效应的组合,最后选取各组控制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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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标准及基本组合”时,对两柱(墙)各组控制内力的组合值进行合并计算,合并时考虑各柱墙与基础形心的相对位置。但两柱(墙)相同组的控制内力,存在不同组合(组合号)的情况,可能会造成合并计算结果不准确。因此双柱基础的荷载输入方式不建议采用“标准及基本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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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标准及基本组合”、对两柱(墙)进行合并计算时,如果组合号输出为“0”,表示两柱(墙)该组的控制内力为不同组合(组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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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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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地基计算时是否考虑《机械工业厂房结构设计规范》GB 50906-2013,可选择“不考虑”“无起重机厂房”“有起重机厂房”“有较大起重机厂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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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不考虑”时,地基计算时不考虑厂房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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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有较大起重机厂房”时,为起重机起重量大于或等于 75t 的厂房和起重机起重量大于或等于 15t 的露天栈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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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无起重机厂房”“有起重机厂房”“有较大起重机厂房”等进行地基计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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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于作用的标准值时、单向偏心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其计算按厂房规范第 6.2.2 条执行;相应于作用的标准值时、双向偏心荷载作用下的地基,其计算按厂房规范第 6.2.3 条、第 6.2.4 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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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区分是否有起重机荷载组合,且本设置项对有地震参与组合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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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结果输出内容将不使用“详细列表”或“简单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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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单向荷载作用下的地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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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规范第 6.2.2 条第 1 款规定,“无起重机厂房,当基础底面积与地基之间出现零应力区时,其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大于基础底面积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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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规范第 6.2.2 条第 2 款规定,“有起重机厂房,有起重机荷载组合时,基础底面积与地基之间不宜出现零应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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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规范第 6.2.2 条第 3 款规定,“当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 150kPa 时,对起重机起重量大于或等于 75t 的厂房和起重机起重量大于或等于 15t 的露天栈桥,有起重机荷载组合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小压力与最大压力之比”,应符合厂房规范公式(6.2.2)的要求,即最小压力与最大压力之比应不小于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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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矩形双向偏心受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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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单方向水平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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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是否仅考虑单方向水平作用,仅用于当“荷载输入”选择“各工况下内力标准值”时。当勾选时,无法读取外接计算程序的底层柱底、墙底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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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勾选时,仅考虑单方向水平作用,可分别输入正、反方向的风荷载作用或水平地震作用。例如平面框架计算软件 PK 中的左风、右风、左地震、右地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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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勾选时,同时考虑 X、Y 双方向水平作用,同一方向上仅输入一次风荷载作用或水平地震作用,正、反方向的水平作用视为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效应组合时,正、反方向水平作用效应则取绝对值相等、互为异号分别进行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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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双向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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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是否考虑双向偏心荷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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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考虑双向偏心荷载作用下无零应力区的基础底面角部最大压力值 pkmax、最小压力值 pkmin 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pkmax=(Fk+Gk)/A+Mxk/Wx+Wyk/Wy;
pkmin=(Fk+Gk)/A-Mxk/Wx-Wyk/Wy。
式中: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kN),压力为正值、拉力为负值;
Gk——基础自重及基础上土自重标准值(kN);
Mxk、My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绕通过基础形心 x、y 主轴的力矩值(kN·m),此处,均取绝对值;
Wx、Wy——基础底面 x、y 轴的抵抗矩(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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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考虑双向偏心荷载作用下无零应力区的基础底面角部最大压力值 pmax、最小压力值 pmin 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pmax=(F+G)/A+Mx/Wx+Wy/Wy;
pmin=(F+G)/A-Mx/Wx-Wy/Wy。
式中:F——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竖向力值(kN),压力为正值、拉力为负值;
G——考虑作用分项系数的基础自重及基础上土自重(kN),当作用效应对结构不利、有利时,G 分别取 γGGk、γG'Gk;
Mx、My——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作用于基础底面,绕通过基础形心 x、y 主轴的力矩值(kN·m),此处,均取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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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向偏心荷载作用下存在零应力区时,按模型Ⅱ、模型Ⅲ、模型Ⅳ等三种不同的计算模型分别计算基底压力。详细的说明请参阅“扩展基础在双向偏心荷载作用下的基底压力计算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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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勾选时,仅考虑轴心荷载或单向偏心荷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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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剪正负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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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柱底、墙底内力作用效应组合是否区分弯矩、剪力的正负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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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勾选时,程序将区分弯矩、剪力的正负极值,输出柱底、墙底控制内力,即取包含弯矩 M 最小值(多数情况下为负值)的一组控制内力为 Mmin;取包含弯矩 M 最大值(多数情况下为正值)的另一组控制内力为 Mmax。同理可得剪力 V 最小值、最大值对应的两组控制内力 Vmin、V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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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勾选时,程序分别取包含弯矩 M、剪力 V 绝对值最大的组合内力为 Mmax、Vmax,不输出 Mmin、Vmin。控制内力 Mmax、Vmax 中的弯矩、剪力绝对值最大,其值可能为正值,也有可能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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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抗震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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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是否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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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勾选时,程序自动判断各组组合内力是否有地震作用,对有地震作用参与组合的内力进行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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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荷载输入”选择“标准及基本组合”时,如需要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除输入有地震组合参与组合的内力外,通常情况下还应考虑无地震作用参与组合的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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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及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建筑详抗震规范第 4.2.1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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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零应力区率 ρ0,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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ρ0,max——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占基底总面积的最大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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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输入一个数值时,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ρ0,max 取输入的数值;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 ρ0,max',程序默认取 2ρ0,max、50% 二者的较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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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输入两个数值,数值之间用逗号(“,”)分开,例如,“15,30”“25,50”等。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的 ρ0,max,取第一个输入的数值;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 ρ0,max',取第二个输入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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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输入“自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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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ρ0,max 取 15%;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ρ0,max' 取 30%。计算结果“基本资料”中将省略“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占基底总面积的最大百分比 ρ0,max = 15%;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ρ0,max'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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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如果基底出现零应力区,计算结果将给出单向(或双向)偏心荷载作用下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占基底总面积的百分比 ρ0,并有“★★***!”提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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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当 ρ0 大于 ρ0,max 时,或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当 ρ0 大于 ρ0,max,' 时,计算结果中不会显示“不满足要求。★★★*****!”的错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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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如果基底出现零应力区,无论 ρ0 是否大于 ρ0,max',计算结果均不会显示“★★***!”提示符或“★★★*****!”错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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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输入具体数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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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ρ0,max 或 ρ0,max' 取 0 时,表示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不允许出现零应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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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如果基底出现零应力区,计算结果将给出单向(或双向)偏心荷载作用下基础底面与地基土之间零应力区面积占基底总面积的百分比 ρ0。当 ρ0 不大于 ρ0,max 时,将显示“满足要求”,没有“★★***!”提示符;当 ρ0 大于 ρ0,max 时,计算结果中将显示“不满足要求。★★★*****!”的错误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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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当 ρ0 大于 ρ0,max' 时,计算结果中将显示“★★***!”提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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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计算方式”选择“自动计算截面尺寸”时,程序将会自动调整基础尺寸,以避免出现 ρ0 大于 ρ0,max 或 ρ0,max' 的情形。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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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 ξ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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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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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k——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按基础规范第 5.2.3 条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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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勾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输入框为“修正后的特征值 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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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规范第 5.2.3 条规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可由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公式计算,并结合工程实践经验等方法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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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的特征值 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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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载力修正系数 ηb、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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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的重度 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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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的加权平均重度 γ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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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底面宽度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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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埋置深度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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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修正深度 d0
基础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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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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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基础类型,可选择“X 向锥形基础”“Y 向锥形基础”“X 向双坡基础”“Y 向双坡基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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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勾选“□端部高度等于根部高度的基础”时,锥形、双坡基础的图例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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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否勾选“□端部高度等于根部高度的基础”,计算结果中端部高度等于根部高度的锥形、双坡基础的图例,为等高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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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部高度等于根部高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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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基础的端部高度是否等于基础(根部)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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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勾选时为等高基础,等高基础的端部高度 h1 等于基础(根部)高度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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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勾选时为锥形基础或双坡基础,如果“计算方式”选择“自动计算截面尺寸”,程序按基础顶面坡度不大于 1:3 分别计算出根部高度 H 及端部高度 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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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规范第 8.2.1 条规定,“锥形基础的边缘高度不宜小于 200mm,且两个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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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旋转角度 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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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基础相对于外荷载坐标轴(或柱墙局部坐标轴)的旋转角度 α (°),逆时针为正值,顺时针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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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柱(墙)旋转角度不同时,按下列规则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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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输入多个数值,数值之间用逗号(“,”)分开,例如,“0,90”“45,9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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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角度 α 输入顺序应与“工况”表格中柱墙的序号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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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旋转角度 α 个数少于柱(墙)数时,未指明的柱墙旋转角度均以最后一个输入数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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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力墙尤其应注意其局部坐标轴的角度,应根据相应外接计算程序的使用手册及输出结果来正确输入“基础旋转角度 α”。通常情况下,剪力墙沿垂直方向布置时基础旋转角度 α 等于 0°;沿水平方向布置时 α 等于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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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详细的说明请参阅“如何输入基础(或承台)旋转角度 α ?”。
自重、土重
柱定位及截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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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柱局压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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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面受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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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不等高基础验算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时的计算底面积是否考虑斜面部分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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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未勾选时,不等高基础在验算柱下基础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时,一般情况下按柱边扩出 50mm 取计算底面积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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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勾选时,先按柱边扩出 50mm 取计算底面积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如果不满足,程序将以每边各增加 25mm 的步长计算底面积,直到局部受压验算满足或每边增加的长度超过柱最小边的 1/4 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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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柱 hc1、hc2、下柱 hc1、h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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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1、hc2——分别为左柱或下柱左边缘、右边缘与相应柱 Y 向轴线的定位尺寸(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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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础类型”选择“X 向锥形基础”或“X 向双坡基础”时,输入框为“左柱 hc1、hc2。当“基础类型”选择“Y 向锥形基础”或“Y 向双坡基础”时,输入框为“下柱 hc1、h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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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别输入 hc1、hc2 的两个定位尺寸,数值之间用逗号(“,”)分开,例如,“300,100”,表示 hc1 为 300、hc2 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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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该方向柱居中布置时,可仅输入一个 hc 数值,例如“400”,表示 hc1、hc2 均为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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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尺寸正负号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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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柱左边缘位于定位轴线的左侧,柱右边缘位于定位轴线的右侧,如图例所示,hc1 或 hc2 两个定位尺寸均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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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柱右边缘与定位轴线重合时,hc2 等于零,例如“400,0”,表示柱右边缘在轴线上,hc 等于 400。当柱左边缘与定位轴线重合时,则 hc1 等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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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柱左边缘位于定位轴线的右侧或柱右边缘位于定位轴线的左侧,hc1 或 hc2 两个定位尺寸之一应输入负值。例如“500,-100”,表示柱全截面均位于轴线左侧,柱右边缘距轴线 100,hc=500-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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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bc1、bc2、hc3、hc4、bc3、bc4 等定位尺寸的输入方法类似,参照图例所示对应输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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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柱 bc1、bc2、下柱 bc1、b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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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柱 hc3、hc4、上柱 hc3、h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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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柱 bc3、bc4、上柱 bc3、b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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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柱输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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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柱应在 bc1、bc2 或 bc3、bc4 定位尺寸之前另加标识“0”,例如,在“左柱 bc1、bc2”中输入“0,300,100”,表示 bc1 为 300、bc2 为 100,则圆柱直径 D=300+1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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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柱另一方向的定位尺寸 hc1、hc2 或 hc3、hc4 之和应等于直径,否则程序会提示出错。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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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配筋率 ρ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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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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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受拉区纵向钢筋合力点至截面受拉边缘的距离(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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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中沿两柱排列方向的①号筋、③号筋(如果有的话)设置在第一层,垂直于两柱排列方向的②号筋、④号筋(如果有的话)设置在第二层。第二层钢筋的 as'=as+d,式中 d 为两方向钢筋的平均直径,程序根据基础高度取 12mm~2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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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规范第 8.2.1 条第 3 款规定,“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 70mm”。
外接计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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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程序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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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外接计算程序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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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荷载输入”为“各工况下内力标准值”时,可选择“SATWE (版本:2011年03月31日)”“YJK-A (版本:V2012-1.4)”“SATWE (版本:2006年06月16日)”“SATWE (版本:2003年12月12日)”“TAT (版本:2011年09月30日)”“TAT (版本:2006年06月16日)”“TAT-8 (版本:2003年12月12日)”“SSW (广厦结构CAD11.0版)”“SS (广厦结构CAD11.0版)”“SSW (广厦结构CAD10.0版)”“SS (广厦结构CAD10.0版)”“TBSA (6.0 版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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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荷载输入”为“标准及基本组合”时,仅可选择“PK 基础计算文件(版本:2011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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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SS (广厦结构CAD11.0版)”或“SS (广厦结构CAD10.0版)”时,不能读取偶然偏心及竖向地震工况的作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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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SATWE (版本:2011年03月31日)”“YJK-A (版本:V2012-1.4)”“SATWE (版本:2006年06月16日)”“TAT (版本:2011年09月30日)”时,可读取剪力墙数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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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SATWE (版本:2011年03月31日)”“SATWE (版本:2006年06月16日)”、PKPM 版本为 2008、2010 时,若相同柱号存在多组数据,程序读取最后一组数据。相同柱号存在两组数据可能发生在改变该柱上节点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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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PK 基础计算文件(版本:2011年09月30日)”时,应注意下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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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YJK-A (版本:V2012-1.4)”时,程序对某些工况做下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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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压力作用下的标准内力工况”(SOIL)工况,叠加到“恒载作用下的标准内力”(DL)工况中,作为“D :永久荷载作用”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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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方向风荷载作用下的标准内力”“-X方向风荷载作用下的标准内力”(+WX、-WX)两组工况,取轴力绝对值大者作为“Wx:X 方向风荷载作用”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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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方向风荷载作用下的标准内力”“-Y方向风荷载作用下的标准内力”(+WY、-WY)两组工况,取轴力绝对值大者作为“Wy:Y 方向风荷载作用”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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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柱数据文件目录、下柱数据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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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柱或下柱的外接计算程序数据文件所在的目录或工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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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算程序类别”的不同,输入外接计算程序数据文件(WWNL1.OUT、NL-1.OUT 等)所在的目录或工程文件名(*.p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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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础类型”选择“X 向锥形基础”或“X 向双坡基础”时,输入框为“左柱数据文件目录。当“基础类型”选择“Y 向锥形基础”或“Y 向双坡基础”时,输入框为“下柱数据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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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柱数据文件目录、上柱数据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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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柱或上柱的外接计算程序数据文件所在的目录或工程文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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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算程序类别”的不同,输入外接计算程序数据文件(WWNL1.OUT、NL-1.OUT 等)所在的目录或工程文件名(*.p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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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两柱数据文件目录相同时,可输入“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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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础类型”选择“X 向锥形基础”或“X 向双坡基础”时,输入框为“右柱数据文件目录。当“基础类型”选择“Y 向锥形基础”或“Y 向双坡基础”时,输入框为“上柱数据文件目录”。
计算结果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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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结果输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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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基础的计算结果输出内容和形式,可选择“详细”“简单”“详细列表”“简单列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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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详细”时,输出详细的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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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简单”时,计算结果中省略基底控制内力步骤的符号说明、计算公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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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详细列表”时,将计算过程中的主要参数、验算结果以列表方式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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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简单列表”时,将计算过程中的主要参数、验算结果以列表方式输出。计算结果中省略部分计算公式、基底控制内力步骤的符号说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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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况组合输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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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各工况下柱底内力组合计算的输出内容,可选择“详细”“较详细”“简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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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详细”时,输出组合系数、各工况下的组合值、控制内力的标准组合值、基本组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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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较详细”时,输出组合系数、控制内力的标准组合值、基本组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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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择“简单”时,仅输出控制内力的标准组合值、基本组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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