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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最小中心距

【资料来源】《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

  3.2.3 桩的布置需符合下列要求:
  3.2.3.1 桩的中心距:

   1)桩的最小中心距应符合表3.2.3-1的规定。对于大面积桩群,尤其是挤土桩,桩的最小中心距宜按表列值适当加大;

桩的最小中心距     3.2.31

土类与成桩工艺

排数不少于3排且桩数
不少于9根的摩擦型桩基

其他情况

非挤土和部分挤土灌注桩

3.0d

2.5d

 土灌注桩

穿越非饱和土

3.5d

3.0d

穿越饱和土

4.0d

3.5d

挤土预制柱

3.5d

3.0d

打入式敞口管桩和H型钢桩

3.5d

3.0d

注: ① d—圆桩直径或方桩边长。

   2)扩底灌注桩除应符合表3.2.31的要求外,尚应满足表3.2.32的规定。

灌注桩扩底端最小中心距     3.2.32

成 桩 方 法

最 小 中 心 距

钻、挖孔灌注桩

1.5DD+1m(当D>2m 时)

沉管夯扩灌注桩

2.0D

注: ① D—扩大端设计直径。

 

   3.2.3.2 排列基桩时,宜使桩群承载力合力点与长期荷载重心重合,并使柱基受水平力和力矩较大方向有较大的截面模量。

   3.2.3.3 对于桩箱基础,宜将桩布置于墙下;对于带梁(肋)桩筏基础,宜将桩布置于梁(肋)下;对于大直径桩宜采用一柱一桩。

   3.2.3.4 同一结构单元宜避免采用不同类型的桩。

   3.2.3.5 一般应选择较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端全截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于黏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柱基以下硬持力层不宜小于4d
  当硬持力层较厚且施工条件许可时,桩端全截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宜达到桩端阻力的临界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