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安全等级
【资料来源】《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 68-84
1.0.5 建筑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5的要求。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表1.0.5
安全等级
破坏后果
建筑物类型
一级
很严重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二级
严 重
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三级
不严重
次要的建筑物
注:① 对于特殊的建筑物,其安全等级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② 当按抗震要求设计时,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