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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桩的选型与布置 3.3.1 基桩可按下列规定分类: 1 按承载性状分类:
2 按成桩方法分类:
3 按桩径(设计直径d)大小分类:
3.3.2 基桩型与成桩工艺应根据建筑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桩的使用功能、穿越土层、桩端持力层、地下水位、施工设备、施工环境、施工经验、制桩材料供应条件等,按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选择时可按本规范附录 A 进行。 1 对于框架-核心筒等荷载分布很不均匀的桩筏基础,宜选择基桩尺寸和承载力可调性较大的桩型和工艺。 2 挤土沉管灌注桩用于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时,应局限于多层住宅桩基。 3.3.3 基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基桩的最小中心距应符合表 3.3.3 的规定;当施工中采取减小挤土效应的可靠措施时,可根据当地经验适当减小。
2 排列基桩时,宜使桩群承载力合力点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并使基桩受水平力和力矩较大方向有较大抗弯截面模量。 3 对于桩箱基础、剪力墙结构桩筏(含平板和梁板式承台)基础,宜将桩布置于墙下。 4 对于框架-核心筒结构桩筏基础应按荷载分布考虑相互影响,将桩相对集中布置于核心筒和柱下;外围框架柱宜采用复合桩基,有合适桩端持力层时,桩长宜减小。 5 应选择较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于黏性土、粉土不宜小于 2d,砂土不宜小于 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 1d。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端以下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 3d。 6 对于嵌岩桩,嵌岩深度应综合荷载、上覆土层、基岩、桩径、桩长诸因素确定;对于嵌入倾斜的完整和较完整岩的全断面深度不宜小于 0.4d 且不小于 0.5m,倾斜度大于 30%的中风化岩,宜根据倾斜度及岩石完整性适当加大嵌岩深度;对于嵌入平整、完整的坚硬岩和较硬岩的深度不宜小于 0.2d,且不应小于 0.2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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