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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夯实地基

6.3.1 夯实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夯和强夯置换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有代表性的场地选取一个或几个试验区,进行试夯或试验性施工。每个试验区面积不宜小于 20m×20m,试验区数量应根据建筑场地复杂程度、建筑规模及建筑类型确定。

  2 场地地下水位高,影响施工或夯实效果时,应采取降水或其他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6.3.2 强夯置换处理地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4.2 条取代。

6.3.3 

6.3.4 强夯处理地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夯夯锤质量宜为 10t~60t,其底面形式宜采用圆形,锤底面积宜按土的性质确定,锤底静接地压力值宜为 25kPa~80kPa,单击夯击能高时,取高值,单击夯击能低时,取低值,对于细颗粒土宜取低值。锤的底面宜对称设置若干个上下贯通的排气孔,孔径宜为 300mm~400mm。

  2 强夯法施工,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清理并平整施工场地;

2)标出第一遍夯点位置,并测量场地高程;

3)起重机就位,夯锤置于夯点位置;

4)测量夯前锤顶高程;

5)将夯锤起吊到预定高度,开启脱钩装置,夯锤脱钩自由下落,放下吊钩,测量锤顶高程;若发现因坑底倾斜而造成夯锤歪斜时,应及时将坑底整平;

6)重复步骤5),按设计规定的夯击次数及控制标准,完成一个夯点的夯击;当夯坑过深,出现提锤困难,但无明显隆起,而尚未达到控制标准时,宜将夯坑回填至与坑顶齐平后,继续夯击;

7)换夯点,重复步骤 3)~6),完成第一遍全部夯点的夯击;

8)用推土机将夯坑填平,并测量场地高程;

9)在规定的间隔时间后,按上述步骤逐次完成全部夯击遍数;最后,采用低能量满夯,将场地表层松土夯实,并测量夯后场地高程。

6.3.5 强夯置换处理地基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夯置换墩的深度应由土质条件决定。除厚层饱和粉土外,应穿透软土层,到达较硬土层上,深度不宜超过 10m。

  2 强夯置换的单击夯击能应根据现场试验确定。

  3 墩体材料可采用级配良好的块石、碎石、矿渣、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等坚硬粗颗粒材料,且粒径大于300mm 的颗粒含量不宜超过 30%。

  4 夯点的夯击次数应通过现场试夯确定,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墩底穿透软弱土层,且达到设计墩长;

2)累计夯沉量为设计墩长的(1.5~2.0)倍;

3)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可按表 6.3.3-2 确定。

  5 墩位布置宜采用等边三角形或正方形。对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可根据基础形状与宽度作相应布置。

  6 墩间距应根据荷载大小和原状土的承载力选定,当满堂布置时,可取夯锤直径的(2~3)倍。对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可取夯锤直径的(1.5~2.0)倍。墩的计算直径可取夯锤直径的(1.1~1.2)倍。

  7 强夯置换处理范围应符合本规范第 6.3.3 条第 6 款的规定。

  8 墩顶应铺设一层厚度不小于 500mm 的压实垫层,垫层材料宜与墩体材料相同,粒径不宜大于 100mm。

  9 强夯置换设计时,应预估地面抬高值,并在试夯时校正。

  10 强夯置换地基处理试验方案的确定,应符合本规范第 6.3.3 条第 7 款的规定。除应进行现场静载荷试验和变形模量检测外,尚应采用超重型或重型动力触探等方法,检查置换墩着底情况,以及地基土的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

  11 软黏性土中强夯置换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单墩静载荷试验确定;对于饱和粉土地基,当处理后形成 2.0m 以上厚度的硬层时,其承载力可通过现场单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确定。

  12 强夯置换地基的变形宜按单墩静载荷试验确定的变形模量计算加固区的地基变形,对墩下地基土的变形可按置换墩材料的压力扩散角计算传至墩下土层的附加应力,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对饱和粉土地基,当处理后形成 2.0m 以上厚度的硬层时,可按本规范第 7.1.7 条的规定确定。

6.3.6 强夯置换处理地基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夯置换夯锤底面宜采用圆形,夯锤底静接地压力值宜大于80kPa。

  2 强夯置换施工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清理并平整施工场地,当表层土松软时,可铺设 1.0m~2.0m 厚的砂石垫层;

2)标出夯点位置,并测量场地高程;

3)起重机就位,夯锤置于夯点位置;

4)测量夯前锤顶高程;

5)夯击并逐击记录夯坑深度;当夯坑过深,起锤困难时,应停夯,向夯坑内填料直至与坑顶齐平,记录填料数量;工序重复,直至满足设计的夯击次数及质量控制标准,完成一个墩体的夯击;当夯点周围软土挤出,影响施工时,应随时清理,并宜在夯点周围铺垫碎石后,继续施工;

6)按照“由内而外、隔行跳打”的原则,完成全部夯点的施工;

7)推平场地,采用低能量满夯,将场地表层松土夯实,并测量夯后场地高程;

8)铺设垫层,分层碾压密实。

6.3.7 夯实地基宜采用带有自动脱钩装置的履带式起重机,夯锤的质量不应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起重质量。履带式起重机应在臂杆端部设置辅助门架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防止起落锤时,机架倾覆。

6.3.8 当场地表层土软弱或地下水位较高,宜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铺填一定厚度的砂石材料的施工措施。施工前,宜将地下水位降低至坑底面以下 2m。施工时,坑内或场地积水应及时排除。对细颗粒土,尚应采取晾晒等措施降低含水量。当地基土的含水量低,影响处理效果时,宜采取增湿措施。

6.3.9 施工前,应查明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位置,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6.3.10 当强夯施工所引起的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4.2 条取代。

6.3.11 施工过程中的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夯前,应检查夯锤质量和落距,以确保单击夯击能量符合设计要求。

  2 在每一遍夯击前,应对夯点放线进行复核,夯完后检查夯坑位置,发现偏差或漏夯应及时纠正。

  3 按设计要求,检查每个夯点的夯击次数、每击的夯沉量、最后两击的平均夯沉量和总夯沉量、夯点施工起止时间。对强夯置换施工,尚应检查置换深度。

  4 施工过程中,应对各项施工参数及施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6.3.12 夯实地基施工结束后,应根据地基土的性质及所采用的施工工艺,待土层休止期结束后,方可进行基础施工。

6.3.13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根据静载荷试验、其他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除应采用单墩静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4.8 条取代。

6.3.14 夯实地基的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测试数据和施工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补夯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2 强夯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检验,应在施工结束后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对于碎石土和砂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7~14)d;粉土和黏性土地基,间隔时间宜为(14~28)d;强夯置换地基,间隔时间宜为 28d。

  3 强夯地基均匀性检验,可采用动力触探试验或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等原位测试,以及室内土工试验。检验点的数量,可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按每 400m2 不少于 1 个检测点,且不少于 3 点;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每 300m2 不少于 1 个检验点,且不少于 3 点。强夯置换地基,可采用超重型或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等方法,检查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检验数量不应少于墩点数的 3%,且不少于 3 点。

  4 强夯地基承载力检验的数量,应根据场地复杂程度和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每个建筑地基载荷试验检验点不应少于 3 点;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应增加检验点数。检测结果的评价,应考虑夯点和夯间位置的差异。强夯置换地基单墩载荷试验数量不应少于墩点数的 1%,且不少于 3 点;对饱和粉土地基,当处理后墩间土能形成 2.0m 以上厚度的硬层时,其地基承载力可通过现场单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确定,检验数量不应少于墩点数的 1%,且每个建筑载荷试验检验点应不少于 3 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