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层

4.4 质量检验

4.4.1 对粉质黏土、灰土、砂石、粉煤灰垫层的施工质量可选用环刀取样、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等方法进行检验;对碎石、矿渣垫层的施工质量可采用重型动力触探试验等进行检验。压实系数可采用灌砂法、灌水法或其他方法进行检验。

4.4.2 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

注: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 第 4.4.3 条、第 4.4.8 条第 1 款取代。

4.4.3 采用环刀法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取样点应选择位于每层垫层厚度的 2/3 深度处。检验点数量,条形基础下垫层每 10m~20m 不应少于 1 个点,独立柱基、单个基础下垫层不应少于 1 个点,其他基础下垫层每 50m2~100m2 不应少于 1 个点。 采用标准贯入试验或动力触探法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每分层平面上检验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4m。

4.4.4 竣工验收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垫层承载力,且每个单体工程不宜少于 3 个点;对于大型工程应按单体工程的数量或工程划分的面积确定检验点数。

4.4.5 加筋垫层中土工合成材料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土工合成材料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无破损、无老化、无污染;

  2 土工合成材料应可张拉、无皱折、紧贴下承层,锚固端应锚固牢靠;

  3 上下层土工合成材料搭接缝应交替错开,搭接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