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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施工

11.3.1 水泥土搅拌法施工现场事先应予以平整,必须清除地上和地下的障碍物。遇有明浜、池塘及洼地时应抽水和清淤,回填黏性土料并予以压实,不得回填杂填土或生活垃圾。

11.3.2 水泥土搅拌桩施工前应根据设计进行工艺性试桩,数量不得少于 2 根。当桩周为成层土时,应对相对软弱土层增加搅拌次数或增加水泥掺量。

11.3.3 搅拌头翼片的枚数、宽度、与搅拌轴的垂直夹角、搅拌头的回转数、提升速度应相互匹配,以确保加固深度范围内土体的任何一点均能经过 20 次以上的搅拌。

11.3.4 竖向承载搅拌桩施工时,停浆(灰)面应高于桩顶设计标高 300~500mm。在开挖基坑时,应将搅拌桩顶端施工质量较差的桩段用人工挖除。

11.3.5 施工中应保持搅拌桩机底盘的水平和导向架的竖直,搅拌桩的垂直偏差不得超过 1%;桩位的偏差不得大于 50mm;成桩直径和桩长不得小于设计值。

11.3.6 水泥土搅拌法施工步骤由于湿法和干法的施工设备不同而略有差异。其主要步骤应为:

  1 搅拌机械就位、调平;

  2 预搅下沉至设计加固深度;

  3 边喷浆(粉)、边搅拌提升直至预定的停浆(灰)面;

  4 重复搅拌下沉至设计加固深度;

  5 根据设计要求,喷浆(粉)或仅搅拌提升直至预定的停浆(灰)面;

  6 关闭搅拌机械;

  在预(复)搅下沉时,也可采用喷浆(粉)的施工工艺,但必须确保全桩长上下至少再重复搅拌一次。

 

(Ⅰ)湿法

11.3.7 施工前应确定灰浆泵输浆量、灰浆经输浆管到达搅拌机喷浆口的时间和起吊设备提升速度等施工参数,并根据设计要求通过工艺性成桩试验确定施工工艺。

11.3.8 所使用的水泥都应过筛,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泵送必须连续。拌制水泥浆液的罐数、水泥和外掺剂用量以及泵送浆液的时间等应有专人记录;喷浆量及搅拌深度必须采用经国家计量部门认证的监测仪器进行自动记录。

11.3.9 搅拌机喷浆提升的速度和次数必须符合施工工艺的要求,并应有专人记录。

11.3.10 当水泥浆液到达出浆口后,应喷浆搅拌 30s,在水泥浆与桩端土充分搅拌后,再开始提升搅拌头。

11.3.11 搅拌机预搅下沉时不宜冲水,当遇到硬土层下沉太慢时,方可适量冲水,但应考虑冲水对桩身强度的影响。

11.3.12 施工时如因故停浆,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浆点以下 0.5m处,待恢复供浆时再喷浆搅拌提升。若停机超过三小时,宜先拆卸输浆管路,并妥加清洗。

11.3.13 壁状加固时,相邻桩的施工时间间隔不宜超过 24h。如间隔时间太长,与相邻桩无法搭接时,应采取局部补桩或注浆等补强措施。

 

(Ⅱ)干

11.3.14 喷粉施工前应仔细检查搅拌机械、供粉泵、送气(粉)管路、接头和阀门的密封性、可靠性。送气(粉)管路的长度不宜大于 60m。

11.3.15 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3.16 搅拌头每旋转一周,其提升高度不得超过 16mm。

11.3.17 搅拌头的直径应定期复核检查,其磨耗量不得大于 1Omm。

11.3.18 当搅拌头到达设计桩底以上 1.5m 时,应即开启喷粉机提前进行喷粉作业。当搅拌头提升至地面下 500mm 时,喷粉机应停止喷粉。

11.3.19 成桩过程中因故停止喷粉,应将搅拌头下沉至停灰面以下 1m 处,待恢复喷粉时再喷粉搅拌提升。

11.3.20 需在地基土天然含水量小于 30% 土层中喷粉成桩时,应采用地面注水搅拌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