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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附属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调系统与建筑结构连接的相关构件、部件的抗震设计。 5.1.2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行要求等确定。 5.1.3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 5.1.3 采用,对未明确列入表内的设备构、部件,可按相近设备的系数和级别采用。 表 5.1.3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
5.1.4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1 重力不超过 1.8kN 的设备。 2 内径小于 25mm 的煤气管道和内径小于 60mm 的电气配管。 3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 0.38m2 和圆形直径小于 0.70m 的风管。 4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 300mm 的吊杆悬挂管道。 5.1.5 功能级别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附属设备的制造厂家,应对其部件及支座系统按本章要求进行检验,并应提供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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