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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建筑附属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调系统与建筑结构连接的相关构件、部件的抗震设计。

5.1.2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行要求等确定。

5.1.3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 5.1.3 采用,对未明确列入表内的设备构、部件,可按相近设备的系数和级别采用。

表 5.1.3  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

构件、部件名称

类别
系数

功能级别

甲类建筑

乙类建筑

丙类建筑

应急电源的主控系统、发电机、冷冻机等,
烟火监控和消防系统

1.0

一级

一级

一级

安保监视系统

1.0

一级

一级

二级

排烟口,送、排风口

1.0

一级

二级

三级

电气主管和主缆系统

1.0

一级

二级

三级

电机、变压器控制中心

1.0

一级

二级

三级

电梯的支承结构、导轨、支架、轿箱导向构件等

1.0

一级

二级

二级

支座

水箱、冷却塔

1.2

一级

二级

二级

锅炉、压力容器支座

0.6

一级

二级

三级

柜式设备支座

1.0

一级

二级

二级

公共天线支座

1.2

一级

一级

二级

灯具

悬挂式或摇摆式

0.9

一级

二级

三级

其他灯具

0.6

一级

二级

三级

管道

弹性支承

1.0

一级

二级

无要求

刚性支承

0.6

二级

三级

无要求

5.1.4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1 重力不超过 1.8kN 的设备。

  2 内径小于 25mm 的煤气管道和内径小于 60mm 的电气配管。

  3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 0.38m2 和圆形直径小于 0.70m 的风管。

  4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 300mm 的吊杆悬挂管道。

5.1.5 功能级别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附属设备的制造厂家,应对其部件及支座系统按本章要求进行检验,并应提供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