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非承重墙、顶棚、附属于楼屋面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设计。
4.1.2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 4.1.2 采用。对下述情况,其功能级别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 闹市区丙类建筑临街面的围护墙等,应提高一级,一级时不再提高。
2 平时无人地段乙、丙类建筑的外墙及其连接件,可降低一级,三级时不再降低。
3 房屋总高度超过 12m 的乙类框架结构的楼电梯间隔墙、天井隔墙和有防火要求的顶棚,应提高一级,一级时不再提高。
4 丙类建筑内有易燃气体时,其天井隔墙宜提高一级。
5 避难场所、人流密集处商场和门厅的顶棚,应提高一级。
表 4.1.2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
构件、部件名称 |
类别
系数 |
功能级别 |
甲类建筑 |
乙类建筑 |
丙类建筑 |
非承重外墙 |
非围护墙 |
1.0 |
一级 |
一级 |
二级 |
非承重内墙 |
楼梯间隔墙 |
1.2 |
一级 |
一级 |
一级 |
电梯间隔墙 |
1.2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天井隔墙 |
1.2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到顶防火隔墙 |
0.9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其他隔墙 |
0.6 |
二级 |
三级 |
三级 |
顶棚 |
防火顶棚 |
0.9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非防火顶棚 |
0.6 |
二级 |
二级 |
三级 |
连接 |
墙体连接件 |
1.2 |
一级 |
一级 |
二级 |
饰面连接件 |
1.0 |
二级 |
二级 |
三级 |
防火顶棚连接件 |
0.9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非防火顶棚连接件 |
0.6 |
二级 |
二级 |
三级 |
高于 2.4m
储物柜支架 |
货架(柜)、文件柜 |
0.6 |
二级 |
二级 |
三级 |
文物柜 |
1.0 |
一级 |
一级 |
二级 |
附属构件 |
女儿墙、小烟囱等 |
1.2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标志或广告牌等 |
1.2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挑檐、雨篷等 |
1.0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注:存放重要文物柜的功能级别和类别系数应专门研究确定。
4.1.3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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