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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9.2.1 核心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核心筒的宽度不宜小于筒体总高的 1/12,当筒体结构设置角筒、剪力墙或增强结构整体刚度的构件时,核心筒的宽度可适当减小。 9.2.2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墙体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部加强部位主要墙体的水平和坚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 0.30%; 2 底部加强部位角部墙体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宜取墙肢截面高度的 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采用箍筋; 3 底部加强部位以上角部墙体宜按本规程 7.2.15 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
9.2.4 核心筒连梁的受剪截面应符合本规程第 9.3.6 条的要求,其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 9.3.7、9.3.8 条的有关规定。 9.2.5 对内筒偏置的框架-筒体结构,应控制结构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规定地震力作用下,最大楼层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不应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 1.4 倍,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t 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 T1 之比不应大于 0.85,且T1的扭转成分不宜大于 30%。 9.2.6 当内筒偏置、长宽比大于 2 时,宜采用框架-双筒结构。 9.2.7 当框架-双筒结构的双筒间楼板开洞时,其有效楼板宽度不宜小于楼板典型宽度的 50%,洞口附近楼板应加厚,并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每层单向配筋率不应小于 0.25%;双筒间楼板宜按弹性板进行细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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