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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水平位移限值和舒适度要求

3.7.1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高层建筑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刚度,避免产生过大的位移而影响结构的承载力、稳定性和使用要求。

3.7.2 正常使用条件下,结构的水平位移应按本规程第4章规定的风荷载、地震作用和第 5 章规定的弹性方法计算。

3.7.3 按弹性方法计算的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的楼层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 Δu/h 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不大于 150m 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 Δu/h 不宜大于表 3.7.3 的限值。

表 3.7.3  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的限值

结构体系

Δu/h 限值

框架

1/550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

1/800

筒中筒、剪力墙

1/1000

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

1/1000

  2 高度不小于 250m 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 Δu/h 不宜大于 1/500。

  3 高度在 150m~250m 之间的高层建筑,其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 Δu/h 的限值可按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限值线性插入取用。

注:楼层层间最大位移 Δu 以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水平位移差计算,不扣除整体弯曲变形。抗震设计时,本条规定的楼层位移计算可不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3.7.4 高层建筑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7~9 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 0.5 的框架结构;

2)甲类建筑和 9 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3)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结构;

4)房屋高度大于 150m 的结构。

  2 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

1)本规程表 4.3.4 所列高度范围且不满足本规程第 3.5.2~3.5.6 条规定的竖向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

2)7 度Ⅲ、Ⅳ类场地和 8 度抗震设防的乙类建筑结构;

3)板柱-剪力墙结构。

注:楼层屈服强度系数为按构件实际配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楼层受剪承载力与按罕遇地震作用计算的楼层弹性地震剪力的比值。

3.7.5 结构薄弱层(部位)层间弹塑性位移应符合下式规定:

Δup≤[θp]h      (3.7.5)

式中:Δup——层间弹塑性位移;

   [θp]——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可按表 3.7.5 采用;对框架结构,当轴压比小于 0.40 时,可提高 10%;当柱子全高的箍筋构造采用比本规程中框架柱箍筋最小配箍特征值大 30时,可提高 20%,但累计提高不宜超过 25%;

    h——层高。

表 3.7.5  层间弹塑性位移角限值

结构体系

p]

框架结构

1/50

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

1/100

剪力墙结构和筒中筒结构

1/120

除框架结构外的转换层

1/120

3.7.6 房屋高度不小于 150m 的高层混凝土建筑结构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规定的 10 年一遇的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计算值不应超过表 3.7.6 的限值。结构顶点的顺风向和横风向振动最大加速度可按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的有关规定计算,也可通过风洞试验结果判断确定,计算时结构阻尼比宜取 0.01~0.02。

表 3.7.6  结构顶点风振加速度限值 αlim

使用功能

αlim(m/s2

住宅、公寓

0.15

办公、旅馆

0.25

3.7.7 楼盖结构应具有适宜的舒适度。楼盖结构的竖向振动频率不宜小于 3Hz,竖向振动加速度峰值不应超过表 3.7.7 的限值。楼盖结构竖向振动加速度可按本规程附录 A 计算。

表 3.7.7 楼盖竖向振动加速度限值

人员活动环境

峰值加速度限值(m/s2

竖向自振频率不大于 2Hz

竖向自振频率不小于 4Hz

住宅、办公楼

0.07

0.05

商场及室内连廊

0.22

0.15

注:楼盖结构竖向自振频率为 2Hz~4Hz 时,峰值加速度限值可按线性插值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