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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

3.3.1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分为 A 级和 B 级。A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 3.3.1-1 的规定,B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乙类和丙类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 3.3.1-2 的规定。

  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最大适用高度宜适当降低。

表 3.3.1-1 A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 度

7 度

8 度

9 度

0.20g

0.30g

框架

70

60

50

40

35

——

框架-剪力墙

150

130

120

100

80

50

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150

140

120

100

80

6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30

120

100

80

50

不应采用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60

150

130

100

90

70

筒中筒

200

180

150

120

100

80

板柱-剪力墙

110

80

70

55

40

不应采用

注:1 表中框架不含异形柱框架结构;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电梯机房、水箱、构架等高度;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3 甲类建筑,6、7、8 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法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9 度时应专门研究;

  4 框架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以及 9 度抗震设防的表列其他结构,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

表 3.3.1-2  B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m)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 度

7 度

8 度

0.20g

0.30g

框架-抗震墙

170

160

140

120

100

剪力墙

全部落地剪力墙

180

170

150

130

11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50

140

120

100

80

筒体

框架-核心筒

220

210

180

140

120

筒中筒

300

280

230

170

150

注:1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指地面以上有部分框支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2 甲类建筑,6、7 度时宜按本地区抗震设法烈度提高一度后符合本表的要求,8 度时应专门研究;

  3 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表数值时,结构设计应有可靠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

3.3.2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 3.3.2 的规定。

表 3.3.2  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宽比

结构体系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7 度

8 度

9 度

框架
板柱-剪力墙
框架-剪力墙、剪力墙
框架-核心筒
筒中筒

5
6
7
8
9

4
5
6
7
8

3
4
5
6
7

——
——
4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