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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一般情况下,抗震设防烈度可采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

3.1.2 抗震设计的高层混凝土建筑应按现行国际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GB 50223 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注:本规程中甲类建筑、乙类建筑、丙类建筑分别为现行国际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标准》GB 50223 中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的简称。

3.1.3 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可采用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板柱-剪力墙和筒体结构等结构体系。

3.1.4 高层建筑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体系,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必要的承载能力、刚度和延性;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受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能力;

  3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强。

3.1.5 高层建筑的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的竖向和水平布置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 刚度和承载力局部突变或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

  2 抗震设计时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线。

3.1.6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宜采取措施减小混凝土收缩、徐变、温度变化、基础差异沉降等非荷载效应的不利影响。房屋高度不低于 150m 的高层建筑外墙宜采用各类建筑幕墙。

3.1.7 高层建筑 的填充墙、隔墙等非结构构件宜采用各类轻质材料,构造上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满足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