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
5.6.1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S=γGSGk+ψQγQSQk+ψwγwSwk (5.6.1)
式中 S——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
γQ——楼面活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的分项系数;
SGk——永久荷载效应标准值;
SQk——楼面活荷载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效应标准值;
ψQ、ψw——分别为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和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 0.7 和 0.0;当可变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应分别取 1.0 和 0.6 或 0.7 和 1.0。
注:对书库、档案室、储藏室、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本条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取 0.7 的场合应取为 0.9。
5.6.2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承载力计算时:
1)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 γG:当其
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对由可变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应取 1.2,对由永久荷载控制的组合应取 1.35;当其效应对结构有利时,应取 1.0;
2)楼面活荷载的分项系数 γQ:
一般情况下应取 1.4;
3)风荷载的分项系数 γw 应取 1.4。
2 位移计算时,本规程公式(5.6.1)中各分项系数均应取 1.0。
5.6.3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S=γGSGE+γEhSEhk+γEvSEvk+ψwγwSwk (5.6.3)
式中 S——荷载效应
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
SGE——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hk——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SEvk——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γG——重力荷载分项系数;
γQ——楼面活荷载分项系数;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γ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ψw——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应取 0.2。
5.6.4
5.6.5 非抗震设计时,应按本规程第 5.6.1 条的规定进行荷载效应的组合。抗震设计时,应同时按本规程第 5.6.1 条和 5.6.3 条的规定进行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除四级抗震等级的结构构件外,按本规程第 5.6.3 条计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尚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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