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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 保证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达到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确保工程结构的合理使用寿命,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自然环境作用下房屋建筑、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与一般构筑物中普通混凝土结构及其构件的耐久性设计

  本标准未考虑低周反复荷载和持久荷载引起的结果性能劣化,不适用于轻骨料混凝土、纤维混凝土及其他特种混凝土结构以及工业生产的高温高湿环境、微生物腐蚀环境、电磁环境、高压环境、杂散电流等特殊腐蚀环境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

1.0.3 本标准的耐久性规定,是使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具有规定保证率的最低要求。设计中可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当地的环境条件与实践经验以及具体的施工条件等适当提高。

1.0.4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