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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混凝土结构是我国工程建设中最常用的材料结构之一,保证混凝土结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以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是最基本要求。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混凝土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广泛应用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工程中。混凝土结构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材料选用、设计、施工、质量验收等建设环节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还涉及使用维护、可靠性鉴定、加固改造及拆除等基本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本规范是工程建设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为了减少内容重复,其他规范已有的通用规定,本规范尽量不再重复。因此,为了保证混凝土结构工程设计及加固改造的可靠性、使用维护的安全性,必须与其他相关工程建设规范配套使用。与混凝土结构工程直接相关的现行工程建设规范主要包括:《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 5500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 55022以及有关项目规范等。

  目前,本规范涉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甚至房屋建筑等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具体技术规定可能尚不全面,将在以后的工程应用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丰富和完善。

1.0.3 工程建设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通用技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通用技术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需要规范使用者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判定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责任主体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